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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200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05 生效日期: 2006-07-05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 内劳社办字[2006]150号

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连市、满洲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200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七月五日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进一步做好200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方案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的实际,现制定《进一步做好200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方案》。
  一、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精神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精神,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统筹安排,在分析就业形势、落实就业计划和制定就业措施时,通盘考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要进一步加大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重点帮助有就业要求、求职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要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落实企业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相关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特别是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为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要组织开展'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通过就业政策宣传、岗位信息发布、召开专场招聘会、提供专项服务等措施,为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提供全方位的就业服务。要加强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信息分析,在开展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分析时,要强化分析大学生求职登记信息和用人单位对大学生的岗位需求登记信息,并定期发布。
  二、工作安排
  (一)开展一次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摸底调查工作。设区的市和旗县(市)为单位组织开展一次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摸底调查工作。调查内容:高校毕业生尚未就业人数,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人数,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人数,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人数和职业技能鉴定人数以及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特别是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基本情况。此项工作在9月底前完成。
  (二)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设立高校毕业生专门服务窗口。尚未设立高校毕业生专门服务窗口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在8月底前设立高校毕业生专门服务窗口。各级公共职业介绍要免费开展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并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标准落实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对灵活就业或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为其提供档案托管、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举办适合于高校毕业生的专场招聘会,在今年组织开展技能岗位对接专项服务活动中,要将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大力收集适合高校毕业生需要的岗位信息,推动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的对接。要大力发展适合高校毕业生求职特点的互联网就业服务,今年包头市和赤峰市要实现互联网就业服务,与教育部门、人事部门共同开展就业信息发布,联合举行网上招聘活动。
  (三)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合高校对毕业生开展职业指导。高校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发挥职能优势,为高校职业指导人员提供职业指导方面的培训和鉴定服务。与高校合作,推动将职业指导训练课程纳入高校课程体系。要选派优秀的职业指导师进入校园进行指导,使毕业生了解就业形势、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掌握求职方法和技巧。
  (四)开展对高职院校毕业生的职业资格培训试点工作。今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和通辽市劳动保障部门选择1-2个高职院校和高级技工学校开展大专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试点。组织被选为试点的高职院校毕业生利用毕业前的一段时间,到技工学校、高级技校接受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强化技能实训,提高职业技能水平,使毕业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也可采取技工学校送培训上门的形式,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培训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高校学生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纳入公共实训基地工作范围,统筹安排,推动实施。
  (五)开展对大学生的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试点工作。目前已开展创业培训的试点地区的包头市、赤峰市、呼和浩特市和通辽市,要将大学生创业培训工作纳入当地创业培训工作总体规划,组织有积极性的高等学校开展大学生创业培训工作,引入'产生你的企业构思'(GYB)培训,将'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作为试点院校选修课程,并加快培养一批高校创业培训教师。对经创业培训合格的学员,要纳入当地创业服务体系,提供项目开发、专家指导、小额贷款等一揽子服务,帮助他们成功创业。
  (六)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对9月1日后回到原籍并办理失业登记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当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设的专门窗口,组织进行失业登记,并建立专门台账,开展有针对性的免费就业服务,帮助其分析求职需求,制订求职计划,联系推荐基本符合其需求的岗位。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应根据其意愿,组织参加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或就业见习,并根据当地有关规定,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标准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应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扶持政策。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需要小额贷款的,由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提供担保。推动落实对从事个体经营高校毕业生的免收费政策。
  (七)全区统一开展一次企业用工监察活动。活动时间为8月份。监察内容:重点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特别是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与此同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举办高校毕业生招聘会的管理,不得批准以营利为目的的毕业生招聘会。对批准举办的招聘会,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八)组织开展'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时间今年9月5日-25日。活动内容:就业政策宣传、岗位信息发布、召开专场招聘会、提供专项服务等措施,为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提供全方位的就业服务。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为他们实现就业提供重点帮扶。通过服务月活动,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建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长效机制。
  (九)做好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工作。旗县(市区)就业服务局对9月1日后回到原籍并办理失业登记的应届高校毕业生,要进行专门统计,并逐级汇总上报。各盟市上报日期为次月5日(见附表)。
  三、工作要求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加强领导。要及时分析回到原籍并办理失业登记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对本地总体失业状况的影响,采取相应失业调控措施。
  各级就业服务部门对每项具体工作和专项活动都要安排专人负责,责任到人,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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