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93]证柜上字第37057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九三)证柜上字第37057号公告订定发布全文6点;并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一字第0930154595号函准予备查
一、为使推荐证券商确实申报受辅导公司之相关基本数据,爰制定本作业办法。
二、推荐证券商与受辅导公司签订「辅导股票上柜契约」时,应于当日将「受辅导公司基本数据」(附件一)以因特网联机方式申报,数据异动时亦应于事实发生当日更新基本数据中之相关数据。
三、推荐证券商与受辅导公司暂停或终止辅导契约时,应于当日将暂停或终止辅导之原因,以因特网联机方式更新基本数据中之相关数据。
四、推荐证券商如发现受辅导公司之财务业务有重大异常情事者,应即将该重大异常情事及其对该公司财务业务之影响以因特网联机方式更新基本数据中之相关数据,直到改善为止。
五、推荐证券商应确实执行本作业办法并按时申报,相关数据如有错误、遗漏或虚伪不实者,均由该推荐证券商负责;如经本中心发现有上开缺失情事时,应洽请推荐证券商立即改善,另视个案实际情况,以书面通知改善,并依本中心「就推荐证券商之评估报告或相关资料缺失处理办法」规定办理。
六、本作业办法报经主管机关核备后施行,修正时亦同,作业办法中相关附件之增删或修正,则奉本中心总经理核定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