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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山东省科技厅等部门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03 生效日期: 2006-07-03
发布部门: 山东省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6]5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抓好落实,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为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作出积极的贡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三日


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我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合理配置和共享使用,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有效支撑,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是指原值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可用于开展科学技术活动的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

    第三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是指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信息共享和协作共用。信息共享指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信息在互联网上发布。协作共用指鼓励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按照市场机制面向社会开放服务,支持科技中小企业、社会单位和个人共同使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

    第四条   省内以财政性资金和事业单位以其他资金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意见。

    第五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的宏观管理、整体规划,筹集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专项资金,对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进行协调。
  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

    第六条   聘请省内外知名仪器管理专家组成专家顾问组,负责评价协作共用网入网仪器设备性能指标、仪器机组技术水平;参与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绩效考评;对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先进性等提供咨询意见;评议协作共用仪器设备服务机构。

    第七条   省科技厅建立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以下简称省协作网)、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实时、动态地向社会发布信息,实现在线服务、网上交易。

    第八条   对加入省协作网的依托单位给予鼓励和支持。鼓励中央驻鲁单位和由企业、民间资本投资的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入网。各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要创造条件与省网联网运行。

    第九条   鼓励支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充分利用省协作网,对省协作网上已有的仪器设备利用率不高,又提出重复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财政、科技、教育部门在审批项目和资金时不予支持。

    第十条   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必须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先进适用、减少重复购置的原则,实行政府采购,鼓励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规定要求的,应当采用招标投标方式。
  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承担国家和省级重点科研任务或学科建设需要或有固定研究和使用方向;二、有较大的使用工作量;三、具备安装、使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条件;四、通过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不能解决的。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拥有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仪器依托单位)应当履行维护和管理职责,充分发挥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功能,保障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有效用于科学技术活动。

    第十二条   仪器依托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实验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应当进行上岗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其实验技术水平。

    第十三条   仪器依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定或校准。

    第十四条   仪器依托单位在完成本单位科研任务或在保证本单位正常教学科研活动前提下,有义务向社会开放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对外提供共享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   仪器依托单位对外服务,应当与用户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保证服务质量。
  仪器依托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对外服务获得的实验数据,遵守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

    第十六条   仪器依托单位应当建立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使用档案,并将使用情况按年度汇总后报省科技厅。

    第十七条   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实验技术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完善评价体系,培育专业化的实验技术人员队伍。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应当对在仪器开放共享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给予奖励并支持现有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考核制度,重点在对外服务时间和质量、有效机时、功能开发、人才培养等方面定期对仪器依托单位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各主管部门要对本部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仪器依托单位未将符合条件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纳入信息管理系统、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外提供共享服务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尽快制定运用省协作网积极为基层服务的具体措施。


山东省科技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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