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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解决脑炎疫苗后遗症病人的治疗和生活照顾问题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9-10-29 生效日期: 1979-10-29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1957年乙脑疫苗预防接种时,引起严重后遗症病人,在北京的尚有10余人,在外省、自治区估计也有7至8人。多数病人生活不能自理,有的生活尚存在一定困难,对这些病人应在治疗和生活上进一步给予照顾:
  一、对脑炎后遗症病人的治疗、生活照顾和处理,仍应按我部(58)卫防徐字第499、500和(78)卫军管业字第114号文件精神处理。

  二、对现有病人要安排在较好的医院治疗。北京市防疫站管理的病人,每年可以组织有关医疗单位会诊1-2次;外地病人由病人所在单位联系医院会诊,提出治疗意见。各地病人原则上就地治疗,病人到医院挂号、治疗要优先照顾。

  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病人,要加强护理,有的可以配备兼职或专职护理人员。病人直系亲属探亲路费、冬季服装补充费和生活上有困难者,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所需经费由主管单位或所在单位解决。

  四、工资待遇问题。因注射疫苗发病导致大学未毕业者,可考虑按同届大学毕业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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