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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1-28 生效日期: 1991-01-28
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质)字(1991)第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件是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部级检测中心”),在机构设置、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检测工作、检验报告和环境条件等方面达到的基本要求,是部级检测中心机构审查认可评审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二条  部级检测中心应具有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各项工作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有较先进的检测手段,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出具的检测数据准确可靠,能胜任部级检测中心所承担的任务。

  第三条  部级检测中心应通过国家计量认证。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部级检测中心应设有相对独立的专职机构和人员,其人员的数量与素质应与所承担的检测任务相适应。

  第五条  部级检测中心应配备正副主任。主任应由所在单位领导担任;副主任应由熟悉检测技术和管理业务的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担任。主任与副主任的任免,应征求部质量标准司和主管业务司的意见。

  第六条  检验室(组)负责人应由熟悉本专业检验业务,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中级职称以上技术人员担任。

  第七条  部级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应具备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业务能力;从事检测工作的操作人员,需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方能独立工作。在全体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即技术干部)的比例不得低于60%,工程师以上人员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八条  部级检测中心工作人员,要努力精通本岗位的业务,熟悉有关的标准,掌握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工作认真,作风正派,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不徇私情。

  第九条  部级检测中心应对各类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业务考核,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质量。

 

第三章  仪器设备
  第十条  部级检测中心应具备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其性能和精度应满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或有关国际标准)的要求。
  1.在用仪器设备应保持完好,持有有效的检定合格证书或校验证明。
  2.仪器设备应建立技术档案,内容包括:购置、验收、调试、说明书、历次检定情况、使用、故障和维修记录等。
  3.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专人管理,由指定的人员使用。
  4.有专用检测工作场所,仪器设备应相对集中。

  第十一条  计量器具均应按规定的检定周期由法定计量机构进行检定,并建立检定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  非标准检验仪器设备,应经过实验鉴定,证明其符合要求,并规定校准方法和周期,经验证确认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所有仪器设备,除定期执行校准制度外,还应随时通过与标准物质的比对,保证其准确度。标准物质的使用仅限于与工作仪器的比对。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部级检测中心,应建立以下基本制度:
  1.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2.检测样品的抽取、收发、保管和处理制度;
  3.产品的检验、复验与判定制度;
  4.计量器具的检定制度和仪器设备的校准制度;
  5.计量标准、标准物质和标准溶液的使用和管理制度;
  6.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调试、使用、管理、维修、降级和报废处理制度;
  7.检测用品、器材的领用制度;
  8.原始记录的填写与校核制度;
  9.检验报告的编写、审核和批准制度;
  10.原始数据及其他技术资料的档案制度;
  11.检验数据及受检单位的有关技术资料的保密制度;
  12.检测工作的质量保证制度;
  13.检测事故的报告、分析和处理制度;
  14.被检单位对检验报告提出异议的申请程序和处理制度;
  15.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制度;
  16.年度工作计划、检查和总结制度;
  17.试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制度;
  18.《管理手册》的制订、颁发、修改和检查制度。

  第十五条  检测中心应备有《管理手册》,内容包括:
  1.承建单位概况;
  2.检测中心的性质与任务;
  3.检测中心的组织机构图表(注明负责人姓名、职称、任务);
  4.实验室分布平面图、实验室面积、业务分工、人员概况;
  5.检测中心人员构成一览表(注明所在室、年龄、所学专业、职称、测试项目、各类人员的比例)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简历表;
  6.检测中心业务范围、主要检测产品目录及其标准代号与名称、以及检测能力分析表;
  7.主要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注明仪器设备型号、精度、厂家、购置日期、检定情况、被验参数、操作人员等);
  8.量值传递框图和计量器具检定周期表;
  9.主要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目录;
  10.主要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和调试程序;
  11.检测中心环境技术参数及控制措施;
  12.检测中心及其行政主管单位公正性声明;
  13.检测工作流程图;
  14.检测工作质量保证体系(或质量保证措施):
  (1)图示该体系的构成,并说明各个环节的职责;
  (2)图示检验工作的反馈系统及改正纠偏措施;
  (3)标准物质的选定、使用与保管;
  (4)采用非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程序;
  (5)校验及试实验间再现性试验的程序;
  (6)检验失误的防范及控制措施。
  15.各项工作制度。

 

第五章  检测工作
  第十六条  上岗人员应持有上岗操作证和检验员证,标准资料齐全、操作规范、熟练,严格遵循各项规章制度;检测工作开始和结束时,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并有记录。

  第十七条  样品的抽取要认真填写抽样单。检测工作准备充分,工作人员作风严谨,严格按程序办理样品和资料的交接,数据填写清晰、客观,按时完成任务和提交检验报告。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应做到三级签字。检测人员能及时分析、报告和处理实验事故。

 

第六章  检验报告
  第十八条  部级检测中心应对产品质量作出明确的判断,并将检验结果和有关资料,写出一份综合性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数据、图片、术语等必须准确规范。

  第十九条  部级检测中心应使用印有统一的认可标志和本“中心”被正式批准的全称的检验报告纸填写检验报告,字迹要清晰,一式二份。检验报告内容包括:
  1.检验报告的总顺序号、每页编号、总页数;
  2.受检单位名称;
  3.检验报告的题目;
  4.样品说明:包括生产厂名、型号规格、产品批号或出厂日期、取样地点、编号、日期、方法等;
  5.检验所依据的标准编号与名称;
  6.实验情况的必要说明;
  7.实验结果与标准要求作比较;
  8.检验结论:对样品或整批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作出明确判断;
  9.必要时,实验结果应辅以图片、图表表示;
  10.对实验中出现的疑点加以说明,如实记录实验过程中的意外情况或事故;
  11.检验报告的编写人、审核人和批准人应签字,并加盖部级检测中心印章;
  12.检验报告的批准日期。

  第二十条  检验报告副本和原始记录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期一般为五年。

  第二十一条  对已发出的检验报告如需修改或补充,应另发一份题为《对编号××检验报告的补充(或更正)》的检验报告。

 

第七章  环境条件
  第二十二条  部级检测中心应具备与检验业务相适应的环境条件:
  1.周围的环境污染因素,如:粉尘、烟雾、振动、噪声和电磁辐射等均不应影响检测精度。
  2.房屋的建造、试验室的采光、温湿度,均应满足检验任务所要求的技术条件。在检验需要的地方,应设有恒温恒湿装置,必要时配置监测和控制设备。
  3.试验室内仪器设备应布局合理。既便于操作又利于保证仪器和人身安全。
  4.应配备必要的消防、服务和辅助设施。

  第二十三条  部级检测中心的三废(废气、废水、废渣)等废弃物的处理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件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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