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2005年国家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安排,我部组织对部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检。现将抽检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检结果
(一)小型水质处理器。
除吉林、湖南、西藏外,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抽检小型水质处理器694件,对其卫生许可批件及标签标识、说明书进行了监督检查,其中不合格产品261件,合格率为62%。不合格原因主要包括:无卫生许可批件或批件过期、产品标注的型号与批件不符、额定总净水量与批件不符等。不合格产品中无有效卫生许可批件的115件,产品标注的型号与批件不符的有37件;额定总净水量与批件不符的有107件。
(二)水化学处理剂。
甘肃、浙江、江苏、云南、上海、福建、四川、广东等8个省、直辖市共抽检当地生产企业生产及自来水厂使用的水化学处理剂117种,检测了砷、镉、铬、铅、汞、硒、银、丙烯酰胺等8项指标。根据2001年版《生产饮用化学水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评价,10种产品不合格,合格率为91%。不合格指标为铅,最高达0.009mg/L,超过标准规定9倍。
二○○五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