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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医用加速器等放射诊断和治疗设备有关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11 生效日期: 2005-07-11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监督发[2005]274号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医用加速器等放射诊断和治疗设备监管工作的紧急请示》(苏卫法监[2005]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医用加速器、钴—60治疗机、X线诊断机、CT机、医用激光源、医用超声源等是以诊断治疗为目的医疗设备,不是用来测量被测物量值、以量值传递为目的的标准物质和标准器具,不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范畴。
  二、为加强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管,我部拟出台《放射诊疗管理办法》。请你厅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此复。 二00五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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