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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护师技术考核标准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09-05 生效日期: 1981-09-05
发布部门: 国务院科学技术干部局卫生部
发布文号:

主管护师:
  1.熟悉本科护理理论,具有较系统的护理专业知识,熟悉与本科护理有关的基础和临床知识,了解国内外护理技术发展情况,掌握国内本科先进护理技术,并能应用于实际工作;

  2.有较丰富的临床护理及管理本科护理工作的经验,除对本科护理业务熟练掌握外,在某一系统疾病的护理方面有所专长。掌握本科疾病诊疗原则,能解决本科护理工作中比较疑难的问题。能阅读一门外文专业书刊(目前可适当放宽条件,但必须努力达到规定的要求);

  3.具有一定教学、科研和指导下级护理人员的能力;

  4.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毕业或有同等学历,从事护师工作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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