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台内营字第0930087726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内政部台内营字第0930087726号公告订定发布全文5点
一、一般禁止事项
(一)禁止于公告准许区域或航线外从事海域游憩活动。
(二)禁止从事未经核准之海域游憩活动项目。
(三)禁止于公告准许时段外从事海域游憩活动。
(四)禁止从事水域游憩活动期间,污染水质、破坏自然环境及天然景观。
(五)禁止从事水域游憩活动期间,携带鱼枪射鱼及采捕海域生物。
(六)禁止从事水域游憩活动期间,有吸食毒品、迷幻物品或滥用管制药品之行为。
(七)禁止未依规定承载量从事海域游憩活动(该地区规定承载量全数委由民间业者经营者,游客不得自行从事)。
(八)禁止游客洽未合法取得经营权之业者从事海域游憩活动。
二、经营业者之禁止事项
(一)禁止未取得经营权者擅自于本辖海域从事海域游憩活动行为。
(二)禁止未依规定配置合格救生员及救生设备之业者进行水域游憩活动。
三、从事水上摩托车活动之禁止事项
(一)禁止未依航行规则骑乘水上摩拖车。
(二)禁止游客骑乘水上摩托车未由受过内政部营建署垦丁国家公园管理处专业训练之合格教练陪同;或靠岸时未缓慢驶向沙滩,当水深剩下九十公分时未关掉引擎;或游客未满十八岁而自行担任驾驶,或十岁以上未满十八岁未由父母出具由教练载其活动之同意书而从事水上摩托车活动。
(三)禁止未经活动安全教育之游客骑乘水上摩拖车。
(四)禁止未依规定穿戴安全头盔及附有口哨救生衣者骑乘水上摩拖车。
四、从事潜水活动之禁止事项
(一)禁止未具潜水能力证明者从事水肺潜水活动。
(二)禁止未设置潜水活动旗帜及携带潜水标位浮标者,从事潜水活动。
(三)禁止未有具潜水能力证明并熟悉潜水区域人员陪同下,从事潜水活动。
(四)禁止未持有潜水教练能力者带客从事水肺潜水活动;及每人每次指导人数禁止超过八人。
(五)禁止未持有合格证明者带客从事浮潜活动;及每人每次指导人数禁止超过十人。
(六)禁止潜水活动经营业者在未确认潜水者持有合格潜水证照下,任其进行潜水活动。
(七)禁止带客从事潜水活动者,在未依规定告知游客应知事项下,进行潜水活动;并对不从告知事项之游客,任其活动。
五、船长或船舶驾驶之禁止事项
(一)禁止船长或驾驶未向港口海岸巡防机关报验,即载客出海从事潜水活动。
(二)禁止船长或驾驶未确认通讯设备之有效性,即载客出海从事潜水活动。
(三)禁止船长或驾驶未告知潜水者潜水区域情况下,即载客出海从事潜水活动。
(四)禁止船长或驾驶未在船舶上升起潜水旗帜,即由潜水者下水从事潜水活动。
(五)禁止船长或驾驶在潜水者未完成潜水活动上船前,或支持船只未到达前,即将船舶驶离该潜水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