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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中招保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20 生效日期: 2006-06-20
发布部门: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国家保密局
发布文号: 豫教基[2006]102号

各省辖市教育局、保密局,各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保密局:
  为切实加强我省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安全保密工作,保证中招考试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国家保密局共同制定了《河南省中招保密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中招工作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中招考试的保密工作直接关系到考试能否顺利进行,关系到高中招生的公平公正,关系社会稳定的大局。各地、各学校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公平的高度,充分认识中招保密工作的重大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做好中招保密工作,确保全省中招考试顺利进行。
  二、健全组织。成立河南省中招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中招保密的领导、指导和协调工作(成员名单见附件1)。各地、各学校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具体人员,确保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抓好教育。按照'分级管理,分别负责'的原则,省基础教育教研室负责中考命题环节的保密工作,各省辖市、县(市)教育局和保密局及有关学校分别对所辖区域内的中招试卷运送、保管、发放以及考务、评卷等保密工作负责。各地、各学校及有关单位要会同保密部门,采取措施,抓好涉考人员的保密教育,使所有涉考人员自觉做到思想重视、遵纪守法、操作规范、热情便民。
  四、落实责任。要制定详细的中招保密工作方案,细化分解各岗位的保密工作职责,做到责任到人、职责明确。各省辖市、县(市、区)教育局长、各学校校长是当地或本校中招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局长、校长及直接参与中招工作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一旦发生失密、泄密事件,要立即向当地教育、保密部门报告。对隐匿、拖延报告的,要按照划定的职责追究相关人员和主管领导人的责任。
  附件:
  1、河南省中招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河南省中招保密工作实施细则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1:


河南省中招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李敏(省委高校工委常务副书记、省教育厅
  党组副书记、省教育厅副厅长)
  副组长:张健(省委高校纪工委书记、省教育厅党组
  成员、省纪委驻教育厅纪检组长)
  陈锋(省国家保密局副局长)
  成员:倪传忠(省教育厅厅长助理、监察室主任)
  王德如(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副处长)
  高亚军(省国家保密局督查教育处副处长)
  邵水潮(省基础教育教学研究室主任)
  杨宗辉(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主任科员)
  附件2:


河南省中招保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全省中招考试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办法》及《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制订本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中招保密工作在各级国家保密机关统一指导下,贯彻'分级管理,分别负责'的原则。省基础教育教研室负责全省统一中招考试试卷(含答案、评分标准、听力磁带,以下简称试卷)命制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省辖市、县(市)中招管理部门和考点负责试卷运送、发放、保管环节的保密工作,评卷单位负责评卷期间答卷的安全保密工作。省、省辖市和县(市)教育和保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章 命题环节的安全保密


    第三条   命题人员要从具备命题资格且当年没有直系亲属参加中招的教研员和中学教师中随机抽取,在命题人员集中的前一天通知其所在单位领导和本人,并提出相关保密要求。

    第四条   命题人员集中后,要及时进行保密培训,学习和了解国家关于保密工作的政策,明确保密责任,提高命题人员的保密意识。

    第五条   命题地点的选择要在省国家保密局的指导下进行,先由省基础教育教学研究室进行考察,提出备选地点,报省保密局审查确定。

    第六条   命题地点要在省保密局相关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实施技术封闭。要封闭所有的窗户和多余的通道,只保留一个可以上锁的进出口;要拆除一切可以对外联系的通讯线路,安装手机信号屏蔽仪;在办公楼周围划定10米左右的警戒区,设置明显的警戒标志,并在外围布置警戒人员;在入口处配备金属探测设备,对进入者进行检查,严禁携带手机网卡等进入封闭区。

    第七条   参与命题人员必须签订保密责任书,明确保密责任,自觉保守命题秘密,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离开封闭区,如因特殊情况,须进行相关事项登记,报中招命题带队领导批准,且必须有两名工作人员陪同,事毕立即返回,严禁与无关人员接触,工作人员须做好详细记录。如有特殊情况须与外界联系,须进行相关事项登记,写明联系人和主要谈话内容,报中招命题带队领导批准,并有两名工作人员在场,严禁涉及命题工作和其他与登记无关的内容。

    第八条   实行各学科独立命题,学科命题组长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不得跨学科讨论试题,严禁探听其他学科的命题情况,在就餐、休息等时间,不议论与命题相关的内容。

    第十条   试题必须由学科命题组集体命制,严禁将有关资料上的成题或命题人员封闭前命制的成题在试卷中使用。


第三章 试卷运送环节的安全保密


    第十一条   省辖市中招管理部门负责试卷从保密印刷厂到本市的领运工作,并对运送工作中的安全保密负责。各地应指定一名主要负责人分管试卷押运工作。

    第十二条   试卷押运人员必须经过审查,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一)无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
  (二)保密观念强,能遵守国家和教育考试机构的安全保密制度;
  (三)身体健康。

    第十三条   运送试卷必须做到:
  (一)试卷运送前要进行车辆检修并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在运送途中的免检手续;
  (二)以密封车运送,配备押运车辆;
  (三)由中招管理部门负责人带队,并配备公安或武警人员押车。单车三人以上押运,两辆及以上车辆的,押运时按每车不少于两人配备;
  (四)任何情况下,运送途中试卷现场押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五)严禁搭乘与试卷运送无关的人员,或搭载与试卷运送工作无关的物品;
  (六)随时向本级中招管理部门报告试卷运送途中情况,必要时向上级中招管理部门、当地教育、公安及保密部门报告试卷运送途中发生的异常情况。


第四章 试卷保管环节的安全保密


    第十四条   各级中招管理部门要建立试卷保密室,用于存放启用前的考试试卷。考试实施期间,省辖市、县(市)中招管理部门试卷保密室同时作为答卷(含答题卡,下同)保管室使用。

    第十五条   省辖市、县(市)中招管理部门试卷保密室的建立,须通过同级保密部门的检查验收。每次使用前,各级中招管理部门需自查并报同级保密部门检查批准,取得《国家统一考试试卷保密室使用许可证》后方可存放。使用期间接受上级中招和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试卷保密室必须设在楼房的第二层或以上,但楼层不宜过高。房间必须是钢混(或砖混)结构的套间,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鼠功能,配备铁门、铁窗、铁柜,套间的外屋供值班巡逻人员使用,内屋用于存放试卷,内外屋之间须安装防盗门,应保证外屋可观察到内屋情况。铁柜数量以能够满足分科存放全部试卷为准。试卷保密室要配备报警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保证这些设备在试卷保密室使用期间一直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试卷保密室使用期间的监控资料至少要保存到考试结束半年。试卷保密室的设置要考虑到值班人员就餐、用水、卫生等方面的便利。

    第十七条   试卷保密室至少设置两道锁,分别为:内屋门锁和铁柜门锁,钥匙分别掌管。
  若条件允许,应使用密码铁柜。掌管铁柜密码的人员不得同时掌管铁柜钥匙。
  试卷保密室在非试卷保存期间一般不应挪作他用。如确需挪作他用的,在下次启用前必须更换内屋门锁和铁柜锁,密码铁柜必须更换密码。

    第十八条   各级中招管理部门应确定一名主要负责人分管试卷保密室的工作。

    第十九条   试卷保密室要有详细的值班巡逻记录(参见附表)。

    第二十条   试卷保密室使用期间,应按以下要求配备人员:
  (一)负责人两名,其中一名必须是中招管理部门负责人;
  (二)值班巡逻人员四人或以上(不含试卷保密室负责人),其中公安或武警人员至少两名;
  (三)如有密码铁柜,则需安排专人掌管密码(不含负责人和值班巡逻人员)。

    第二十一条   试卷保密室负责人、值班巡逻人员及铁柜钥匙(密码)掌管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保密观念强,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纪律,工作认真负责;
  (二)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本次考试的教育行政部门或中招管理部门的正式在职在编人员和公安或武警人员;
  (三)身体健康。

    第二十二条   试卷保密室负责人的职责:
  (一)全面负责试卷存放期间试卷保密室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
  (二)一人掌管试卷保密室内屋门锁钥匙,另一人掌管铁柜门锁钥匙;
  (三)负责试卷的接收、保管和发放工作。

    第二十三条   值班巡逻人员的职责:
  (一)昼夜值守,实时监控试卷保密室内屋的情况;
  (二)负责试卷保密室的安全保卫,填写值班记录表;
  (三)负责试卷保密室外围的安全保卫,每半小时要派出两人对试卷保密室周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做详细的值班巡逻记录。
  (四)随时向试卷保密室负责人报告保密室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漏封、破损或其他影响正常考试的试卷,试卷保密室负责人须报告当地中招管理部门,经批准后,指定专人(两人以上)进行技术处理,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对接触外漏试题内容的人员要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第二十五条   试卷保密室负责人和值班巡逻人员上岗前应接受安全保密教育,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办法》和本细则,熟悉试卷的收发要求和手续。

    关联法规    

    第二十六条   试卷在县(市)保管不得超过两天,边远及交通不便地区必须超过两天的,应报省辖市中招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自试卷运抵省辖市和县(市)起,当地中招管理部门必须安排人员24小时在试卷保密室值班、巡逻。试卷保密室的负责人及值班、巡逻人员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值班期间严禁在试卷保密室会客、吸烟、饮酒、文娱活动、私自使用电话;
  (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试卷保密室;
  (三)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启试卷密封包装;
  (四)试卷保密室的钥匙不得转交他人或互相代管,密码不得透露;
  (五)拒绝他人索用试卷保密室门、铁柜钥匙,拒绝代领试卷;
  (六)在试卷保管期间,各级中招管理部门按规定逐级上报试卷的安全保密情况。

    第二十八条   试卷保密室使用期间,当地教育、保密部门应成立联合检查组,每半天对试卷保密室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二十九条   试卷保密室使用期间发生试卷泄密、被盗、损毁、涂改等重大事件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省中招管理部门,并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扩散。

    第三十条   试卷保密室负责人和值班巡逻人员不执行本工作规定,发生试卷泄密、被盗、损毁、涂改等重大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考试实施环节的安全保密


    第三十一条   试卷送至考点后,应立即清点数量,核对科目,检查试卷袋密封情况,存入试卷保管室(考务办公室,下同)。

    第三十二条   在开考前规定时间内,由各考场监考员二人共同领取试卷、答题卡、演草纸等,并检查试卷袋是否有破损,核对科目无误后直入考场。

    第三十三条   在开考前规定时间内,监考员当众启封试卷袋,并认真核对,若发现有试卷数量不符、错装、漏印、重印、错印等,立即请示主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考试实施。

    第三十四条   当场考试结束,监考员应立即将考生答卷、答题卡整理,径直送回试卷保管室,交主考验收,装订、密封后由考点统一送回省辖市、县(市)中招保密室。

    第三十五条   试卷保管室内须设专用保密柜存放备用试卷,保密柜要设两把锁,考点副主考和考务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作为考点保密员,分别掌管保密柜钥匙。

    第三十六条   启封备用试卷,要报告考区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并由主考、副主考二人签字同意后,由两名分掌钥匙的考务人员同时在场,按照所需数量取出试卷,密封后由两名以上考务人员径直送至考场。收回的废旧试卷装入备用试卷袋。主考须在备用试卷袋上注明启用的时间、原因、份数。考试结束后,各省辖市中招管理部门要将使用备用试卷的情况上报省中招管理部门。
  备用试卷启封后,启封备用试卷人员开考一小时内不得离开试卷保管室,不得与他人接触。

    第三十七条   在考试期间,备用试卷不得扩散,当科考试全部结束后,要随同答卷一并送回省辖市、县(市)中招管理部门试卷保密室保管。全部考试结束后,备用试卷一般应保存半年以上。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备用试卷的,应经省辖市中招管理部门批准,由试卷保密室保密员在试卷上加盖'作废'章,并办理领取手续。


第六章 答卷保管室的安全保密


    第三十八条   省辖市、县(市)中招管理部门和各评卷学校均要建立答卷保管室,用于存放评卷期间的考试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

    第三十九条   答卷保管室的建立和使用,须通过省辖市中招管理部门和保密部门检查验收。在评卷期间,答卷保管室由省辖市、县(市)中招管理部门和评卷学校负责各自管理。

    第四十条   答卷保管室必须是钢混(或砖混)结构的房间,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鼠功能,配备铁门、铁窗,铁门应配备两道锁。答卷保管室要配备报警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保证这些设备能正常使用,在存放答卷期间,报警和监控设备必须一直处于工作状态。从答卷存入答卷保管室一直到评卷结束期间的监控资料保存到考试成绩公布后半年。答卷保管室的设置要考虑到值班人员能随时观察到答卷存放情况,同时要考虑到就餐、用水、卫生等方面的便利。

    第四十一条   答卷保管室要有详细的值班巡逻记录(参见附表)。

    第四十二条   答卷保管室使用期间,应按以下要求配备人员:
  (一)负责人两名,其中一名必须是省辖市、县(市)中招管理部门负责人,另一人为评卷单位负责人;
  (二)值班巡逻人员四人或以上(不含答卷保管室负责人),其中公安或武警人员至少两名;

    第四十三条   答卷保管室负责人及值班巡逻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本次考试的省辖市、县(市)中招管理部门、普通高中正式在职在编人员和公安或武警人员;
  (三)保密观念强,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纪律,工作认真负责;
  (四)身体健康。

    第四十四条   答卷保管室负责人的职责:
  (一)全面负责答卷存放期间答卷保管室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
  (二)分别掌管进入答卷保管室的钥匙;
  (三)负责答卷的接收、保管和发放工作。

    第四十五条   值班巡逻人员的职责:
  (一)昼夜值守,实时监控答卷保管室内屋的情况;
  (二)负责答卷保管室的安全保卫,填写值班记录表;
  (三)负责答卷保管室外围的安全保卫,每一小时要派出两人对答卷保管室周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做详细的值班巡逻记录。
  (四)随时向答卷保管室负责人报告保管室的情况。

    第四十六条   对漏封、破损或其他影响正常评卷的答卷,答卷保管室负责人须报告省辖市中招管理部门,经批准后,指定专人(两人以上)进行技术处理,并如实记录有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   答卷保管室负责人和值班巡逻人员上岗前应接受安全保密教育,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办法》和本细则,熟悉答卷的收发要求和手续。

    关联法规    

    第四十八条   答卷保管室负责人及值班巡逻人员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值班期间严禁在答卷保管室会客、吸烟、饮酒、文娱活动;
  (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答卷保管室;
  (三)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启答卷密封包装;
  (四)负责人分别掌管的钥匙不得转交他人或互相代管;
  (五)拒绝他人索用答卷保管室钥匙,拒绝代领答卷。

    第四十九条   答卷保管室使用期间,当地教育、保密部门应成立联合检查组,每天对答卷保管室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五十条   答卷保管室使用期间发生答卷被盗、损毁、涂改等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省中招管理部门,并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第五十一条   答卷保管室负责人和值班巡逻人员不执行本工作规定,发生答卷被盗、损毁、涂改等重大事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试卷、答卷交接环节的安全保密


    第五十二条   进行试卷(含备用卷)、答卷接收、分拣、分发等工作,必须逐袋清点科目、数量,符合要求后办理相关手续,填写交接单(参见附表)。

    第五十三条   试卷、答卷的交接程序如下:
  (一)试卷保密室接收试卷,须由试卷运送负责人、试卷保密室负责人共同检查大袋封袋是否完好并核对清单,然后开启大袋包装,由省辖市或县(市)中招管理部门负责人与试卷保密室负责人按考场包装的密封袋数进行交接。
  (二)试卷从试卷保密室取出时,试卷保管室工作人员要再次检查试卷袋是否密封完好,并对照科目、核对数量。试卷要在开考前一小时送达考点。考试结束后,原则上一小时内送回试卷保密室。
  (三)答卷按考场袋数进行交接,由答卷运送负责人和接收负责人共同清点数量,对照科目,并检查密封、包装是否完好。

    第五十四条   无论任何情况,任何人不得单独接触试卷、答卷。


第八章 考试信息的安全保密


    第五十五条   考试信息包括考生情况,考区、考点、考场和评卷点设置情况,考试情况,评卷情况,考试成绩等。

    第五十六条   考试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由省辖市、县(市)中招管理部门和考点、评卷学校分别负责。严禁泄露未正式公布的考试信息,未经省辖市中招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考试信息。

    第五十七条   参与评卷的工作人员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卷工作进度和有关情况。未经省辖市、县(市)中招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不准擅自查询考生考分,更不准改动考生考分。如发现有改动考分的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负责同志报告。计算机操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改动考生考分。

    第五十八条   管理人员应做好计算机机房、计算机硬件设备的安全和维护工作,防止黑客恶意攻击或自然灾害的损害,保证数据的安全。

    第五十九条   经各级中招管理部门负责人授权的工作人员可以使用内部网络,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操作、使用内部网络内的任何计算机。

    第六十条   考试数据实行备份制度。成绩数据库由数据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共同负责。数据管理员每天定时对数据进行备份。

    第六十一条   计算机密码要由省中招管理部门专人负责保管,重要计算机的密码必须有两人以上共同控制。


第九章 新闻宣传环节的安全保密


    第六十二条   各级中招管理部门在考试前后应当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由各级中招管理部门指定专人担任。所有考试信息只能由该新闻发言人向新闻媒体提供,其他任何个人或部门都无权发布关于考试的任何信息。

    第六十三条   在考试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任何媒体提供或在任何媒体上发表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试结束后,不得向任何媒体提供或在任何媒体上发表考试试题的评分细则;评卷工作结束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考生成绩。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涉及具体试卷印刷场地、发送时间、运输路线、保存地点和评卷场所等信息。

    第六十五条   新闻媒体所报道的有关考试的信息只能来自各级中招管理部门的新闻发言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炒作考试中发生的有关事件。


第十章 报告制度


    第六十六条   各县(市)中招管理部门、评卷学校应按规定将下列情况报省辖市中招管理部门:
  (一)值班安排;
  (二)试卷、答卷的接收情况;
  (三)试卷运送情况;
  (四)试卷的考前保管情况;
  (五)考试实施情况;
  (六)答卷的运送及保管情况;
  (七)评卷期间的情况。

    第六十七条   县(市)中招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向省辖市中招管理部门上报本地安全保密工作的有关情况。重大及异常情况要报告省中招管理部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各省辖市、县(市)中招管理部门、各评卷学校可根据实际,制订补充规定并报省中招管理部门备案。补充规定不得违反本细则精神或降低本细则规定的要求和标准。精神或降低本细则规定的要求和标准。精神或降低本细则规定的要求和标准。精神或降低本细则规定的要求和标准。精神或降低本细则规定的要求和标准。精神或降低本细则规定的要求和标准。精神或降低本细则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第六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一)试卷交接单(式样)

  接收方:发送方:
  科目 各规格试卷袋数量 试卷袋密封情况 备注
  接收方负责人签字 发送方负责人签字
  时间 年月日时分


(二)答卷交接单(式样)

  接收方:发送方:
  科目 各规格答卷袋数量 答卷袋密封情况 备注
  接收方负责人签字 发送方负责人签字
  时间 年月日时分


(三)试卷保密室/答卷保管室值班巡逻记录(式样)

  单位名称:考试类别:考试时间:
  保管地点 保管时间 负责人
  保管人员签名
  情况记载 上午 记载人:
  下午 记载人:
  晚上 记载人:
  交接班时间
  交班人签名
  接班人签名
  注:情况记载包括何人何时何故到达或离开试卷保密室、答卷保管室,以及其他异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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