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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生猪屠宰加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15 生效日期: 2006-06-15
发布部门: 安徽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省生猪屠宰加工行业的发展,按照商务部《关于在全国开展生猪屠宰加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商运发〔2006〕199号)要求,决定自6月份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半年的生猪屠宰加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必要性。生猪屠宰加工行业一头连着千家万户养殖者,一头连着千家万户消费者,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肉品流通秩序,提高肉品质量,对于增加农业增收,开拓城乡市场,满足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近一个时期以来,我省各地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病害肉等不法行为有所反弹,各种关于屠宰加工和肉品流通的投诉、举报明显增多,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也带来了极大的消费安全隐患。因此,各地要站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切实开展好本次专项整治工作。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生猪屠宰和肉品市场监管是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行政职能。各地要把开展专项整治作为今年生猪屠宰管理的重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工作责任,抓实抓好。要建立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开,广泛接受监督。省商务厅在市场运行处设立举报电话(0551-2831380)和信箱(zhaoxf@ahbofcom.gov.cn)。要建立工作报告制度,从7月份开始,每月5日前各地要将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的阶段性总结报送省商务厅市场运行调节处,以便及时汇总报商务部。各地在整治工作中发现的大案要案及典型事件要及时报告。
  三、注意突出整治工作重点。按照全国统一部署,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全面清理和整顿定点屠宰企业,规范肉品流通秩序、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加强屠宰管理和执法的监督检查。各地要紧紧围绕既定的工作重点,按照我厅制订的全省整治工作方案(附后),结合本地实际,提出相应的具体实施意见,有效整合执法资源,形成整体合力,切实加强监管,实现场点合理布局,推进行业进步,保证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特此通知
  附件:安徽省生猪屠宰加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


安徽省生猪屠宰加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省生猪屠宰加工行业的发展,提高肉品质量,规范肉品流通秩序,保障肉品消费安全,按照商务部《关于在全国开展生猪屠宰加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病害肉等违法行为,有效遏制各种违法违规现象的反弹,大力清理和整顿定点屠宰企业,加强场点设置规划,逐步实现定点屠宰企业的合理布局和技术进步,不断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和肉品流通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流通环境,保障肉品质量和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
  二、整治时间
  2006年6月-11月。
  三、工作安排
  (一)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病害肉等违法行为。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积极会同畜牧、公安、卫生、工商等部门,有效整合各种执法资源,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病害肉等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要注意搜集、整理在投诉、举报和日常工作中发现的线索,加强监管,逐步消除监管空白。特别是要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和广大农村等薄弱环节的监管,坚决查封私宰生猪、制售劣质肉品的黑窝点,确保不留死角;对涉黑势力和团伙私屠滥宰、制售注水病害肉的不法行为更要一查到底,严厉打击。
  (二)制定和完善定点屠宰场设置规划。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安徽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意见》精神,根据本地行政区划调整的实际情况,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抓紧修改完善本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报当地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为清理整顿屠宰企业、实现合理布局打下基础。
  各地场点设置规划由所在市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并附详细的场点规划图(各县区场点规划图)于7月30日前报省商务厅市场运行调节处。
  (三)全面清理和整顿定点屠宰企业。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结合正在进行的换发《屠宰许可证》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定点屠宰企业的检查验收,重点清理和整顿不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屠宰加工、销售肉品的行为;加强对定点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工作的督查,重点查看其是否落实肉品品质检验制度,是否具备基本的检验设备和的必须的检验人员,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省商务厅将组织人员对企业生产的肉品进行抽检);指导企业按照《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加强软硬件建设,强化经营管理,改进生产加工设备,提高产品质量,为实施等级认定做好准备;坚决关闭设施简陋、不具备基本的质量和卫生保障措施的手工屠宰场点,压缩场点数量。
  各地要组织已验收合格并换发新许可证的企业填写《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基本情况调查汇总表》(附件1),于9月10日前以市为单位汇总报省商务厅市场运行调节处(同时发送电子邮件,邮箱:zhaoxf@ahbofcom.gov.cn)。
  (四)抓紧建立健全肉品市场准入制度。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从本地实际出发,抓紧建立健全本地区的肉品市场准入制度,强化对肉品经营者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按照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大市场的要求,对各地(包括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自行制定的涉及屠宰加工、肉品流通方面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查、整理,并认真填写《地方性生猪屠宰行业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汇总表》(附件2),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限制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屠宰并达到冷链屠宰、加工、运输的定点屠宰企业肉品跨地区流通的地方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要按照程序予以修订或废止。
  各地要认真填写《地方性生猪屠宰行业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汇总表》,连同建立的肉品市场准入制度,以市为单位于7月20日前汇总报省商务厅市场运行调节处并同时发送电子邮件。
  (五)进一步规范税费征收管理。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畜牧水产业的若干意见》(皖政办〔2003〕12号)精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核定的定点屠宰生猪"二税"(所得税、增值税)、"三费"(检疫费、加工服务费、工商管理费)标准,加强和规范税费征缴工作,杜绝税费流失。严格确定定点屠宰生猪税费征收的适用范围,对外地符合规定的企业入市流通的肉品,在按照市场准入制度严格管理的同时,原则上应参照一般工商户的标准,由税务和工商部门依据各自的规定对其应缴税费进行核算和征收,不能按照本地定点屠宰生猪税费收缴的方式施行。
  各地要对本地区现有的针对生猪屠宰加工企业收取的各种税费情况(包括国税、地税、工商管理费、检验检疫费等)进行统计,并填写《生猪屠宰行业收费情况统计表》(附件3),以市为单位于7月20日前汇总报省商务厅市场运行调节处并同时发送电子邮件。
  (六)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省商务厅将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分期分片对基层屠宰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开展监管业务培训,增强执法人员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意识,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使所有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都能够具备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职业道德和基本技能;同时,会同省肉类协会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加强对屠宰企业屠宰加工和肉品品质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培训和再教育,逐步实行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
  (七)加强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专项整治工作期间,省商务厅将组织督查组对部分地区的工作开展情况随时进行实地检查。10月份,在省内开展地区间互查。同时,商务部也将于11月份对全国各地整治工作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并组织省际互查验收。
  附件:
  1、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基本情况调查汇总表(略)
  2、地方性生猪屠宰行业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化文件汇总表(略)
  3、生猪屠宰行业收费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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