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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保局关于上海医疗保险计算机系统升级工作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12 生效日期: 2006-06-12
发布部门: 上海市医保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定点医药机构,街道(镇)医保事务服务点: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医保信息系统建设,满足参保人员不断增加和医保业务深入扩展的需要,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服务,根据上海市医疗保险计算机系统三期工程建设安排,现决定6月23日至7月15日对上海市医疗保险计算机系统进行全面升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系统升级工作,密切关注医保计算机系统运行状况,确保升级工作顺利实施。现就系统升级工作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本次系统升级技术涉及面广、难度高,为确保本次升级工作顺利实施,请各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㈠区县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
  1.各区县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要高度重视本次升级工作,由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主任为第一责任人,组成系统升级工作保障小组,在整个升级期间,加强24小时值班,做到人员到位、措施到位。
  2.各区县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应根据医保系统中心端应急处置方案的处理流程(参阅相关培训材料),在6月20日前完成对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的培训工作。
  3.各区县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应在6月23日前完成对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应急预案情况的检查。
  4.各区县要重点监控系统升级期间运行情况,随时与医药机构、街道(镇)医保事务服务点及市医保信息中心保持联系,并做好相关联络工作。
  5.各区县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应在服务大厅设置专门窗口和专用电话,随时解答参保人员因启用应急处置方案等原因对帐户余额或费用计算产生的问题。
  ㈡街道(镇)医保事务服务点
  1.各街道(镇)医保事务服务点要高度重视本次升级工作,由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在整个升级期间,配置专人负责相关工作并落实到位。
  2.各街道(镇)医保事务服务点在系统发生故障期间,应认真做好对参保人员的宣传解释工作,并及时与区县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或市医保信息中心联络。
  ㈢定点医药机构
  1.各定点医药机构领导要高度重视本次升级工作,由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组成系统升级工作保障小组,在整个升级期间,加强24小时值班,做到人员到位、措施到位。
  2.各定点医药机构应在6月22日前对本单位医保计算机系统进行一次检查,确保其稳定可靠运行。
  3.各定点医药机构应根据医保系统中心端应急处置方案,调整和完善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4.在系统升级切换期间,一旦系统出现故障,各单位应根据医保系统网点前置机窗口消息,在5分钟内启用应急预案;同时单位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立即到位,做好对参保人员疏导解释工作。
  5.各单位应加强对相关人员有关医保系统中心端应急处置方案的培训,及时解答参保人对帐户余额或费用计算的疑异,亦可告知或协助参保人拨打医保咨询电话962218,或者到就近医保事务中心咨询。
  二、系统升级切换时间
  升级期间,在如下时段进行升级切换:
  2006年6月23日22∶00至6月24日6∶30
  2006年6月24日22∶00至6月25日6∶30
  上述时段内暂停联网结算,有关结算办法参照《关于医保计算机结算系统停机期间有关操作规程及医保费用结算方法的通知》(沪医保〔2004〕127号)的有关操作要求执行。其它时段,仍按上网结算方式进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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