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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12 生效日期: 2006-06-12
发布部门: 安徽省
发布文号: 皖广职改字[2006]21号

各市广播电视局、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广播电影电视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结合我省广播电影电视工程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

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发展,促进科技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广播电影电视工程专业的特点,制定本评审标准条件。

    第二条   我省广播电影电视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   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相应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四条   对在广播电影电视工程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评审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从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技术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专业技术人员;已取得其它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广播电影电视工程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任期内年度或任期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后,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取得工程师资格满5年。
  4、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现在野外艰苦岗位及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满5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工程师资格:
  1、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2、获得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4、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满5年。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助理工程师资格:
  1、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技术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获得中专学历后,取得技术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第八条   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条件
  (一)外语、计算机条件
  按照规定要求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符合免试条件。
  (二)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培训,并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五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九条   高级工程师条件
  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除具备本评审标准条件第六、七、八条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力条件
  1、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熟悉本专业的技术系统构成、主要设备和仪器的技术性能、指标和维护、调试方法,以及系统运行、设备管理、维修、操作规程。
  2、熟悉本专业及相关设备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了解全面质量管理方法、全面掌握本系统的技术质量标准、工艺流程及实施办法,了解国家有关的技术政策和技术法规,以及国际通用传送标准和法规
  3、具有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较强的工作、开拓创新能力和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能力,以及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作为负责人或主要人员,能组织协调多专业、多学科的合作项目,能完成技术审查、技术鉴定和工程、设备验收等工作。
  4、具有指导工程师工作和学习的能力,能组织、指导技术培训和技术论证工作。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过2次以上大型或复杂的节目制作技术系统设计、工艺技术方案设计,并组织协调多工种实施。
  2、长期在播出第一线值机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在规定完成的节目制作、播出、控制、发送、接收、监测、传送值机工作中,做到安全播出和运行,无重大责任事故,或多次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并在理论上总结出运行值机、处理故障的经验。
  3、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加过5次以上大型转播信号控制、分配、传送活动的方案设计及组织实施工作,或作为主要人员参加过5次以上系统设备整体维护和调整测试工作。
  4、负责主持维护运行的制作、播控、传送、发送、接收、监测等技术系统连续4年达到部颁标准,或组织指导过5次以上系统或设备的大修工作。
  5、主持完成的课题或项目中有1项获国家或省(部)级奖,或获2项市(厅)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6、完成3项以上重大或较复杂新型设备的维修、改造,解决生产中重大难题,经市级以上2名同行专家评议,认为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7、完成过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科研项目,或2项以上技术较难和较复杂的科研项目或开发项目(含重要新技术推广应用项目),并经实践检验和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定验收合格,公认对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技术质量有显著提高和改善。
  8、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市(厅)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编制,经审定通过并颁布实施;或提出2项以上专题调研报告、高新技术可行性论证报告、专用设备和系统维护与检测的技术报告、文字性科技建议,经市级以上2名同行专家评议鉴定,公认对科技进步或行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
  9、在设备维护、检修、测试工作中,撰写的有实用价值的经验总结、技术报告,编写的设备维护、测试方法、操作规程、故障排除方法,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审定并被采用。
  10、提出3项以上科技新建议,经实践检验和被采用单位评议鉴定,认为对科技进步、生产实际、行业发展、技术改进有重要促进作用。
  11、主持完成的本专业单项或整体工程设计中(包括技术更新、改造、推广等项目),至少有1项在市级以上2名同行专家评议中,公认为技术优秀,有创新,或获得省(部)级有关评奖项目的提名。
  12、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1项大型工程建设、设备生产、设备安装项目,或2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设备生产、设备安装项目,并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三)论文论著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具有"CN"、"ISSN"刊号的省级及以上科技期刊上,独立(或第一撰写人)发表有价值的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

    第十条   工程师条件
  申报工程师资格,除具备本评审标准条件第六、七、八条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力条件
  1、熟悉与本类专业技术有关的法规、政策及技术标准、规程、规范,以及本岗位的技术系统构成、主要设备的技术性能、指标和维护、测试方法。
  2、了解本类专业技术国内外的现状及发展趋势、主要专业技术内容和基本方法,了解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科学的一般知识。
  3、有独立完成工作任务或保证本专业系统及设备正常运行的经历,具有解决本专业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和撰写技术、工程、业务报告及一定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组织协调能力。
  4、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长期在播出第一线值机的工程技术人员,在规定完成的节目播出、控制、传送值机工作中,做到安全播出和运行,无重大责任事故或多次排除重大事故隐患。
  2、独立完成15部(台、集)以上较复杂的中型节目制作的技术工艺流程和工艺系统设计,并组织实施,或作为项目主要参与人完成过10次以上重大节目现场直播的技术工作。
  3、作为主要人员完成过5次以上中型转播信号控制、分配、传送活动的技术方案设计及组织实施工作。
  4、负责维护运行的技术系统连续4年达到部颁标准。
  5、完成过20台(次)以上设备的大修工作(或完成过重要设备的大修工作),或独立维护过10KW以上1部(或10KW以下2部)发射设备。
  6、在所从事的设备维护、运行、节目制作工作(或参加完成的科研、设计课题或项目)中,有1项获市(厅)级奖。
  7、完成过研究、设计项目或新技术推广应用项目,经实践检验,同行专家评议,公认有创造性和新颖性。
  8、完成2项以上有一定技术难度和比较复杂的技术革新、技术改造项目或引进消化、吸收技术推广项目,经实践检验,同行专家评议,公认取得一定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9、提出2项以上的科技建议,或参加完成产品研制、工艺改进2项以上,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对科技进步、生产实际、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
  10、完成专用设备的测试和维修工作,验收合格或通过鉴定。
  11、编制市(厅)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部级项目的技术文件、科技政策、科技规划、科技法规有关章节,或编写小型项目产品标准的部分章节,经审定通过并发布实施。
  12、提出过专题调研报告、高新技术可行性论证报告或文字性科技建议,并被单位采用。
  13、主持完成的本专业工程单项或整体工程设计(包括技术更新、改造、推广等项目)中,至少有1项在本单位同行评议中,公认为成绩优秀,有创新且效益显著,并获有关奖励。
  14、主要参与完成过1项中型工程建设、设备生产、设备安装项目,或2项以上具有一定难度的工程建设、设备生产、设备安装项目,经实践检验取得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或完成的项目获市(厅)级以上奖励,或其他同等奖励。
  15、参与编写完成5万户以上有线广播、有线电视的网络规划、技术方案,被上级主管部门审定通过并予以实施,或负责完成一个5千户以上,或2个1千户以上区域网络工程设计、安装调试、组织施工,并通过验收。
  (三)论文论著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内外公开发行的具有"CN"、"ISSN"刊号的科技期刊上,发表有价值的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安徽广播影视》(科技刊)专业刊物上,发表有价值的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2、撰写2篇有价值的本专业科学研究、工程设计、工程建设、设备生产、设备安装等专题技术报告或本专业的技术系统设备维护、值机运行等技术总结。

    第十一条   工程师破格条件
  破格申报工程师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的第六条和第十条第(一)款外,在业绩成果、论文论著方面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过2次以上大型或复杂的节目制作技术系统设计、工艺技术方案设计,并组织协调多工种实施。
  2、长期在播出第一线值机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在规定完成的节目制作、播出、控制、发送、接收、监测、传送值机工作中,做到安全播出和运行,无重大责任事故,或多次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并在理论上总结出运行值机、处理故障的经验。
  3、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加过5次以上大型转播信号控制、分配、传送活动的方案设计及组织实施工作,或作为主要人员参加过5次以上系统设备整体维护和调整测试工作。
  4、负责主持维护运行的制作、播控、传送、发送、接收、监测等技术系统连续4年达到部颁标准,或组织指导过5次以上系统或设备的大修工作。
  5、主持完成的课题或项目中有1项获国家或省(部)级奖,或获2项市(厅)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6、完成3项以上重大或较复杂新型设备的维修、改造,解决生产中重大难题,经市级以上2名同行专家评议,认为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7、完成过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科研项目,或2项以上技术较难和较复杂的科研项目或开发项目(含重要新技术推广应用项目),并经实践检验和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定验收合格,公认对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技术质量有显著提高和改善。
  8、完成2项市(厅)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编制,经审定通过并颁布实施;或提出2项以上专题调研报告、高新技术可行性论证报告、专用设备和系统维护与检测的技术报告、文字性科技建议,经市级以上2名同行专家评议鉴定,公认对科技进步或行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
  9、在设备维护、检修、测试工作中,撰写的有实用价值的经验总结、技术报告,编写的设备维护、测试方法、操作规程、故障排除方法,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审定并被采用。
  10、提出3项以上科技新建议,经实践检验和被采用单位评议鉴定,认为对科技进步、生产实际、行业发展、技术改进有重要促进作用。
  11、主持完成的本专业单项或整体工程设计中(包括技术更新、改造、推广等项目),至少有1项在市级以上2名同行专家评议中,公认为技术优秀,有创新,或获得省(部)级有关评奖项目的提名。
  12、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1项大型工程建设、设备生产、设备安装项目,或2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设备生产、设备安装项目,并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二)论文论著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具有"CN"、"ISSN"刊号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上,独立(或第一撰写人)发表有价值的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由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的合著,不包括编著)。

    第十二条   助理工程师条件
  申报助理工程师资格除具备本评审标准条件第六、七、八条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力业绩条件
  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基本熟悉本专业技术有关的法规、政策、技术标准、规范和本岗位的技术系统构成、主要设备的技术性能、指标等,具有解决本单位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革、工程项目中一般技术问题的能力,并取得一定工作业绩。
  (二)论文条件
  独立撰写较高水平的技术报告1篇以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申报人员的工作业绩成果和发表论文、论著时间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开始计算。判定是否具备条件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或经与原件对比验印认可的复印件、复制件等)。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有关规定可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一)工程师:获得博士学位;或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满1年,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二)助理工程师: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一年见习期满;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三)技术员:获得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后,一年见习期满。

    第十五条   凡在野外艰苦岗位及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时,在能力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方面可给予适当倾斜。

    第十六条   对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从取得规定学历之日起,任满一个原岗位基本任职年限。

    关联法规    

    第十七条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十八条   受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限的,不得申报;年度考核未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当年不能申报且任期顺延;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在以后的2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中有关词语和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所称"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
  (二)所称"科学技术奖"是指: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以及与广播电影电视工程专业有关的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专业综合奖项。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
  (三)所称"主持"是指项目或课题第一完成人;"参与"是指项目或课题其他完成人;对"完成的项目"以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成果为准。

    第二十条   申报广播电影电视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和破格申报广播电影电视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按省工程系列评审标准条件执行,并报省工程系列高评会统一评审。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人事厅和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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