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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29 生效日期: 2006-05-29
发布部门: 海南省
发布文号: 白府办[2006]50号

  为了维护我县内河交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海南省渡口、渡船管理规定》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海南省渡口、渡船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内河交通的管理机关,洋浦海事局依据规定对乡镇内河交通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河交通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三、渡口管理
  1、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2、渡口工作管理人员需经培训、持证上岗。
  3、渡口船舶应持有海事机关认可的船舶合格证书。
  4、核定渡口船舶的渡船路线。
  四、船舶管理
  1、持有船舶检验部门的船舶检验证书。
  2、持有港务监督机关签发的船舶登记证书。
  3、按规定配备船员;按规定配备齐全有效的消防、救生、灯光、声号等设备;按规定标明船名、勘划载重线,客、货渡船应标明载客、货定额和有关安全告示、标志。
  五、船工管理
  1、遵守内河交通安全规章制度。
  2、持有海事机构认可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书。
  3、宣传乘船安全知识,维护渡口运输秩序。
  4、在遇洪水、大风、浓雾或有其他危险的时候,必须停止渡运;不得酒后驾船或将渡船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六、事故处理
  1、渡船发生交通事故时,必须积极组织抢救,并迅速通过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辖区海事机构。
  2、事故当事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海事机构处理事故,向海事机构提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资料。
  七、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给予处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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