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七五”期间全国放射卫生防护发展规划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2-28 生效日期: 1986-02-28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放射卫生防护是卫生工作的组成部份,是我国“四化”建设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工作。第六个五年计划期间,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广大科技、管理人员的努力,在工作的深度和广度方面都有了新的进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把原来单一的核试验监测工作向放射卫生防护工作方面转移,为经济建设、人民生活和健康做了有效的保护工作。在完成核试验监测的同时,还完成了全国环境外照射水平与居民受照剂量的调查;医用诊断X线工作剂量与效应调查;辐照食品卫生标准和核电站放射卫生标准的施行等都填补了国家的空白;对陆地和海产食品及沿海放射水平调查都取得了较好成果;对医用X线机推广了“限、集、屏”防护措施,收到了较好的效益;进一步完善了放射卫生法规标准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许可登记制度。放射性活度测量参加国际比对,其技术水平与国外相当;急性放射病治疗和慢性放射损伤的诊断水平有了新的提高;放射性同位素医学应用已普及到地市;加强了与国外的交流;健全了专业机构,组建了一支多专业人才的技术队伍;在宣传方面也做了许多工作。但是,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核能的开发,放射性同位素和各种射线技术的广泛应用,对外开放和人民生活的提高,给放射卫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的现状远不能满足新形势的需要。“七五”期间各级领导部门要有锐意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放射卫生工作,为我国的“四化”建设和保护人民健康作出新的贡献。
  一、指导思想
  “七五”期间,放射卫生防护工作,要与核技术应用同步发展,面向生产、面向基层、面向群众,要进一步明确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和为防病治病服务,保障人民健康的指导思想,结合当地实际需要,和有关部门相互协调工作,与其他学科互相渗透,提高管理和技术水平,努力提高社会效益。为开创我国放射卫生防护的新局面而努力奋斗。

  二、规划目标
  1.进一步减少和控制电离辐射对人的危害。加强管理,把各项放射卫生法规和标准认真贯彻到基层,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使一切必要的照射减少到合理的最低水平,严禁违章操作和放射源失控,减少放射性事故发生,严格控制和预防放射性物质对人体的危害。
  2.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建立健全放射卫生管理体系,做到管理工作档案化、规范化,逐步实现计算机化。赶上国际先进水平。
  “七五”期间要进一步采取各种措施、吸收国内其它专业和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放射卫生现代化管理体系。
  3.加强经常性和预防性的放射卫生监测、监督工作,做好卫生学评价。各级卫生部门应更新设备提高监测水平,加强对各类放射工作单位和场所的预防性和经常性监督、监测,抓好影响面大的各种应用放射源的管理。对十万多台各种X线机和其他射线装置建立许可登记制度。要完成旧X线机的防护改造,同时要把好新机器“合格出厂”关。
  4.为和平利用原子能和核技术应用,做好卫生防护工作。“七五”期间,我国核技术应用如各种放射性同位素仪表,射线技术等,将有大的发展,特别是核能开发利用,给我们提出了一个新课题,因此,我们应迅速学习和掌握有关的放射卫生防护技术。积极推广核技术在医学上的应用。
  5.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推广和利用现有科技成果为经济建设服务,结合管理工作,开展调查研究使放射卫生防护工作达到一个新水平。

  三、任 务
  1.建立健全放射卫生法规、标准体系。
  “七五”期间,组织有关单位尽快制订出具有中国特点的放射卫生法规和标准体系,拟修订、制定法规、标准:
  (1)制定放射卫生法。
  (2)制定国家放射防护条例。
  (3)制定放射损伤的赔偿条例。
  (4)医用、工业用放射源的卫生防护规定和标准。
  (5)辐照食品、医疗用品辐照消毒的卫生管理办法和标准。
  (6)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和有关标准、技术培训办法。
  (7)生活用品和建筑材料放射卫生管理办法和标准。
  (8)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标准。
  2.各地应积极建立和完善放射卫生监测、监督工作程序,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开展工作,使各项监测、监督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标准化。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掌握与放射卫生防护有关的各种本底数,如放射防护机构情况,放射工作单位数、规模、性质,放射源的种类、数量、强度、场所剂量水平和一些本底数值等。
  4.做好放射卫生监测和评价。对新建、扩建的放射工作单位或场所,应做好预防性监测和评价。建前的设计审查及竣工后的验收都要建档。
  5.健全工作人员剂量、健康档案,使应该进行个人剂量监督和健康体检的人都有档案。
  6.建立健全放射病和放射事故医学急救处理网。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型核企业建立起急救处理组织。
  7.搞好科学研究,促进放射卫生学科的发展。
  “七五”期间,在国家科委的协调下,合理组织力量,加强卫生系统内部和其他系统之间分工协作,充分发挥地方和各单位的积极性,协同攻关,使放射卫生工作有较大的突破。
  卫生部所属的研究所、大学和其他部门的专业研究所要集中一定的人力物力,开展一些必要的基础研究,以促进本学科向纵深方向发展,逐步提高放射卫生防护的水平。
  开展防护技术和电离辐射小剂量远期效应的调查研究;
  开展放射性核素从环境到人的转移规律的研究;
  估算出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居民受到的各种电离辐射剂量值;
  开展急慢性放射病、皮肤损伤的诊断、治疗的研究;
  开展核医学的研究,提高诊断、治疗水平。
  研究防护技术的监测方法;
  放射卫生法规标准的研究。
  8.各生产、使用、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生产、使用放射线装置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处理放射性废物的单位都要设立专、兼职人员,做好本单位的放射卫生防护工作,严防事故发生。

  四、措 施
  1.建立健全全国放射卫生监督、监测网,加强放射卫生监督管理。
  “七五”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一步建立健全现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放射卫生防护机构;市(地)建立放射卫生防护科;县要有放射卫生防护组或专(兼)职人员。充实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
  2.“七五”期间。为实现规划目标和任务,要解决人才老化和知识老化问题,有计划地引进新技术、新方法,举办各种专业培训班,实现知识更新。
  (1)对主管医师、工程师、助理研究员(包括同级人员)500至600人由卫生部有计划地组织培训,采取读书会、讨论会、训练班或参加较大的科研课题等各种形式进行提高。
  (2)医师、实习研究员(包括同级人员)和从事本专业五年以上的中等技术人员约1000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放射卫生防护所负责培训。
  (3)加强高等学校的新生培养,每年招生120名(5年制);每年需培养中级放射卫生专业生180名(3年制),充实新生力量。
  (4)加强对外交流,根据工作需要和可能派专业人员,出国考察,进修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提高业务水平。
  3.建立健全严格的放射性工作单位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申请,审查和许可登记制度。各项监测、监督工作逐步实行制度化、标准化,避免或减少放射性事故的发生。
  4.加强情报资料工作。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工业卫生实验所负责收集,介绍国内外有关放射卫生的情报、资料和动态,同时搞好专业资料的出版发行工作。根据需要,经常召开各种类型的学术报告和科研管理与技术经验交流会。
  5.加强放射卫生方面的科普宣传教育工作。
  “七五”期间,要进一步普及放射卫生知识、经常进行防原教育,要求放射工作人员较全面地掌握其专业知识,对居民、特别是放射性工作场所、核工业、核电站周围的居民进行放射卫生防护知识的宣传,使居民对射线的致伤性,可防性有所了解,以消除对射线的恐惧心理,取得广大居民的支持与配合,促进原子能事业和各种射线技术的不断发展。
  6.经费来源:放射卫生防护工作属于公益事业,主要产生的是社会效益。因此,根据中央关于国家经济体制和科技体制改革的精神,“七五”期间本项工作的经费来源仍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拨卫生事业费解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