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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17 生效日期: 2006-04-17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 内卫办发[2006]25号

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认真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做好政府采购工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政府采购有关法规,自治区卫生厅制订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健全采购手续,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卫生厅机关各处室和卫生厅直属各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自治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的资金,以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行为,以及使用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贷款等采购的行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自治区卫生厅规划财务处负责厅机关和厅直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制定本部门政府采购制度;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资金;审核政府采购计划(包括采购资金来源和采购清单);牵头组织实施经批准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办理政府采购有关事务。

    第五条   采购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规范采购行为,健全采购手续,认真做好政府采购工作。自治区卫生厅直属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要统一归口财务或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并建立健全内部政府采购管理机制,指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大型采购项目(包括基本建设、大型设备及系统内的集中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成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或指定专人(2人以上)负责项目的实施,加强领导,集体负责,共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章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第六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一)纳入自治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通用采购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全部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二)纳入自治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专用采购项目,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可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可由部门组织采购。
  (三)自治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可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四)自治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第七条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当选择在财政部门登记备案并公布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依法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四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八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用以下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采购;
  (二)邀请招标采购;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采购;

    第九条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达到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第十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确需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采购单位应在向财政部门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时提出有关申请,并附相关政策规定,报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后,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对于已经批准为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采购方式的,要填写《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表》,若属委托代理采购项目,代理机构要签注意见,报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后,按照变更后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四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五章 政府采购程序及有关要求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程序主要包括: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办理政府采购资金归集手续,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货物验收和资金结算等。

    第十六条   编报政府采购预算。采购单位在编制单位预算时,应依据当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全面、详细地编入当年部门预算支出项目和政府采购预算,并按规定时限报自治区卫生厅审核汇总后,提交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采购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预算的要求及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其他资金)确定采购预算,不得编制无资金来源的采购预算;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规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配备规定和标准确定采购规模,不得超标准安排采购预算;系统内的集中采购项目,应对建设(装备)单位的需求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在调查论证的基础上编制采购预算。

    第十七条   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计划实行月报制度,采购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项目需求时间,在上报预算内资金和非税收入分月用款计划的同时,按月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包括:分月采购计划表和采购清单),并保证用款计划和采购计划的衔接一致。在每月20日前将下月采购计划(附用款计划),报经自治区卫生厅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采购单位在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时,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政策规定,对采购项目的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和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事宜提出有关申请。

    关联法规    

    第十八条   未列入分月政府采购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当月不予办理政府采购事宜。如遇特殊情况要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补报政府采购计划,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办理政府采购资金归集手续。采购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照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申办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归集手续。

    第二十条   协商采购事项,签订采购委托代理协议。采购单位接到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后,批准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主动与采购代理机构协商采购事项,按照双方商定的意见,签订'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代理事项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实施政府采购活动。采购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中的有关要求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一)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实施采购活动。批准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采购单位要派专人(2人以上)参与整个采购活动,并依法享有有关权利、承担有关义务;批准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或分散采购项目,由部门或单位组织采购活动,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程序实施采购活动。
  (二)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和采购项目进行采购,不得擅自调整采购预算(计划)或变更采购项目。
  (三)要依法参与招标、谈判文件的编制工作,并根据采购项目的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编制招标、谈判文件。大型采购项目或者技术复杂、性质特殊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有关专家参与招标、谈判文件的编制,确保招标、谈判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四)在政府采购活动实施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认真履行政府采购职责,切实做好采购工作。
  (五)大型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邀请自治区卫生厅纪检、采购管理和业务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监督采购活动。

    关联法规    

    第二十二条   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调增或调减)采购预算(计划)和变更采购项目,或上级下达专项资金中有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单位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补报采购计划,报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后,按照审批意见执行。

    第二十三条   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
  (一)依法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后,采购单位应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依法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应符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规定的必备条款,并在采购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合同副本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二)采购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应指定专人负责采购项目的执行管理,及时办理有关手续,认真履行采购合同。系统内的集中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采购情况,明确采购项目的验收、使用、管理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验收和结算。
  (一)采购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邀请有关专家或国家、自治区认可的质量技术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完成后,应按相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
  (二)采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需要向供应商付款时,应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付款手续。属于财政统一支付的采购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支付。申请付款手续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结算单'、商业发票复印件、采购合同等。

    第二十五条   财务管理。采购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的财务管理,严格按照采购合同有关约定和财务管理制度,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报帐和资产入帐登记等事宜,健全有关手续,认真做好采购资金的财务会计记帐工作。
  采购资金支付后,要及时办理财务报帐事宜。报帐手续应包括:采购项目批准书、采购合同文本或合同主要内容的复印件、收款单位出具的正式商业发票、采购项目验收单、政府采购资金集中支付结算单(指由财政部门集中支付资金的采购项目)等。
  采购项目验收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入帐登记手续。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后,应依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入帐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采购项目全部结束后,采购单位应将采购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妥善保存。归档内容包括:政府采购预算、采购项目申请、批复、管理等有关文件,采购活动记录、招标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评标结果、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采购项目验收证明等有关文件、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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