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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广播事业局和瑞士广播电视公司合作议定书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0-08-06 生效日期: 1980-08-06
发布部门: 瑞士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广播事业局和瑞士广播电视公司,在彼此尊重对方章程的基础上,为发展两个机构之间的合作,决定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双方将通过自由选择的方式,交换广播、电视新闻和有利于发展文化、科学、技术、经济等方面相互了解的广播电视节目。 
  双方对有关两国双边关系的重大事件,如正式访问,展览会,文工团的演出,认为可以在各自的节目中进行报道的情况下,要互通消息。 
  一方对另一方国家进行广播电视采访时,双方互相给予协助。 
  双方将交换古典音乐、民间音乐、轻音乐和音乐节、音乐会,以及其他音乐活动的录音材料。 
  双方将交换使缔约一方感兴趣的关于两国生活各个方面的短片,所交换的节目应附有法文、德文或英文的文字说明或评论。 
  通过交换所得到的影片和电视节目,接受一方有权用自己的费用将其翻译、配音或加字幕,但翻译要符合原文。 
  广播电视材料的寄送费用由寄出一方承担,接受一方则根据本国现行法律,对这些材料的海关费用和其他费用予以负责。 
  交换代表团将通过使馆商定,交换节目的程序,将通过书信往来确定。 
  双方互相寄送广播节目和电视片的目录,并互相通知购买这些节目的条件。 
  为方便选择节目和电视片,双方可以组织节目介绍。 
  双方将重视联合制作电视节目的可能性,每次联合制片都将各自分别安排。 
  第十一条 
  一国到另一国访问的小组,原则上费用由派出一方自理。 
  经同意,在互惠的基础上,根据可能,提供技术协助。 
  第十二条 
  双方保证向对方通知关于所交换节目的播出费用或其他附加条件。 
  双方保证,在没有事先征得另一方文字上的同意时,不得将所收到的节目转让给第三者,也不得用于广播电视以外的其他目的。 
  第十三条 
  每年年底,双方将就本协议的执行情况交换意见,并对下一年的交换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如在期满三个月前,任何一方均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两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年八月六日在伯尔尼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瑞 士 
  广播事业局 广播电视公司 总经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瑞士大使 
  (代签)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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