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财会[2006]968号
北京市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近日,财政部以财会[2006]9号下发了《财政部关于做好注册会计师行业基础信息采集和2006年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决定在目前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使用的注册管理系统数据基础上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采集工作。为做好北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基础信息采集和2006度会计师事务所基础报备工作,形成完整的数据库信息,建立行业管理和社会公众之间准确、通畅的信息沟通平台,提高行业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采集的范围
(一)信息采集的对象:在北京市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含中外合作所及其分所、2006年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以下统称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注师)。
(二)信息采集的内容
1、事务所:报送基本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业务报备信息。
2、注师:报送基本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
信息采集时间:业务报备信息限于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出具的业务报告信息;行政处罚信息限于2001年1月1日以后作出决定的处罚信息。
具体采集内容请登录系统网站一会计行业管理网( http://www.acc.gov.cn )“注册会计师行业基础信息采集工作”栏目下载有关表样及说明。
二、信息采集的时间(6月初开始至8月初结束)
(一)准备阶段
1、6月初至6月14日前,为填报信息采集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时间。主要是指事务所准备有关变更事项需填报的表格及证明材料。包括事务所名称、主任会计师、股东或合伙人、办公地点、注册资本等事项的变更。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内容请看附件2;提交的表格请登录北京市财政局网站(http: //www.bjcz.gov.cn)在下载表格一栏下载。
2、事务所于6月15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网收到我局发送的事务所、注师的信息采集表和事务所业务报备表及报表填报说明。请各事务所在此期间及时登录注协网站查看。
(二)填报阶段
1、事务所和注师收到信息采集表后,应当根据表格填报说明,以本所或本人2006年6月30日工作结束后,7月3日工作开始前的情况为准,对各自信息采集表中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信息进行修改、对空缺的信息进行补充。填表主体还应当按照表格填报说明的要求准备相应证明材料。
2、事务所将本所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相关信息填入业务报备表。
3、事务所对于本所注师名单中存在但不在本所执业的注师,应当在名单中将其删除,并说明该注师的去向或其他情况。对于名单中不存在但在本所执业的注师,应当在名单中补充,说明该注师来本所的情况,并向该注师发放空白的注师信息采集表供其填报。
4、书面信息采集表和业务报备表应当由填写事务所或注师签章确认。
(三)信息采集表的报送。
1、补充修改后的信息采集表以及填写的业务报备表应当于2006年7月14日前提交。
2、事务所应当收集所属注师的信息采集表及有关证明材料连同本所材料统一提交,提交方式是:事务所将填写后的电子表格打印,同时以电子和书面形式提交。其中,以电子形式提交的表格用收到信息表的邮箱发送;书面表格以及有关材料交至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622房间。协会代管注师的信息采集表以上述两种方式直接提交至注协。
三、信息采集及备案工作的要求:
1、建立完整的数据库是注册会计师管理系统运行的基础,信息采集质量将对会计师事务所管理的计算机化和网络化的有效实施产生重大影响,对此,各会计师事务所应给予高度重视,认真抓好基础数据的前期准备工作,以保证我市信息采集工作按期保质顺利完成。
2、各事务所在做好充分准备工作的基础上,要按规定的时间及时上报信息采集表及相关的材料。对于未按时填报信息采集表和业务报备表并经多次催促仍不填报的事务所,将在市财政局网站和注协网站上予以公告,并列为今后一段时期的重点监管对象。
3、事务所如有机构变更事项,要求变更后事项符合财政部24号令《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提交机构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时,要做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4、各事务所认真抓好基础数据的采集和录入工作,并对其报送的报表及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做到采集数据信息真实、完整、准确,不缺项、漏项。事务所在报表报送过程中如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市财政局将按财政部24号令中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5、报表填报过程的详细要求请看财政部财会[2006]9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注册会计师行业基础信息采集和2006年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附件1)。
财政局联系人及电话:
会计处:张英88549672
财政监督处:崔佳88549517
注册会计师协会:曾晓红88392890
薛晋伟 68310390
北京市财政局?
二○○六年六月五日
附件:1、财政部关于做好注册会计师行业基础信息采集和2006年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略)
附件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发生变更事项应报送的备案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变更事项应报送的备案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的变更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6);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复印件及原件(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交回原执业证书);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全体合伙人或股东同意变更名称的合伙人或股东会决议;
(二)会计师事务所办公场所的变更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6);
2、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的变更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6);
2、全体合伙人或股东同意变更合伙人或股东的股东会决议(应包含原股东或合伙人签字的决议);
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汇总表(在附表2填写变更后合伙人或股东情况);
4、新任合伙人或股东注册会计证书的复印件;
5、新任合伙人或股东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五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证明;
6、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后的章程(合伙协议)
7、股权转让证明(若新股东或合伙人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或合伙人,还须提交退伙或股权转让证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变更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6);
2、全体合伙人或股东同意变更主任会计师的股东会决议;
3、变更主任会计师后的章程(合伙协议)
4、如果新任主任会计师不是本所股东,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符合新增合伙人或股东的证明材料(第三款中3、4、5、7项;)
(五)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的变更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6);
2、全体合伙人或股东同意变更注册资本的股东会决议;
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填写变更后合伙人或股东情况);
4、变更注册资本后的章程(合伙协议);
5、股权转让证明;
(六)、会计师事务所的终止
1、会计师事务所终止情况表(附表11);
2、交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发生变更事项应报送的备案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名称的变更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7);
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复印件及原件(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交回原执业证书);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总所全体合伙人或股东同意变更名称的股东会决议。
(二)会计师事务所办公场所的变更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7);
2、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变更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7);
2、变更分所负责人的股东(合伙人)会决议。
(四)会计师事务所的终止
1、会计师事务所撤销分所情况表(附表8);
2、交回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说明: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发生以上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备案;
2、事务所、分所在准备以上备案材料中提交复印件同时应提供原件,在与复印件核对后带走原件;
3、备案表的填写只填写变更事项,未变更事项不需填写;
4、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分所名称也须变更;
5、附件2所指附表全部为《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中的附表,表格下载请登录北京市财政局网站http://www.bjcz.gov.cn“下载表格”一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