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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3-11 生效日期: 1988-03-11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湖北省医药工业研究所:
  来函提出的两个问题答复如下:
  1.《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第  条所称“中药材”,不仅包括药典(国家药品标准)、部颁标准和地方标准收载的品种,而且包括其他古代或现代医(药)典籍中记载的品种。

  2.第六条(一)中所提的“古代医籍”,包括所有医(药)典籍,不限于食疗本草。由于这些医籍种类甚多,且散处各地,不可能收集齐全,所以难以列出完备的、只需做第一、第二阶段毒理学试验的中药材各单。证明“有两部以上食疗本草记载无毒性、无服用禁忌(包括不宜久食)”的证据,应当由开发食品新资源的单位提供。
  此复
卫生部卫生防疫司
一九八八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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