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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北京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加挂北京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牌子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15 生效日期: 2006-05-15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京政办发[2006]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京政发(2005)17号),经市政府同意,北京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加挂北京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简称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牌子,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急处置范围
  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在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简称市应急委)领导下,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专业处置”的原则,负责组织指挥和扑救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周边发生威胁本市森林资源安全的森林火灾。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市应对森林火灾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二)负责指挥本市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的具体应对工作,指导、检查区县开展一般森林火灾的应对工作;
  (三)分析总结本市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负责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所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五)承办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组成人员
  总 指 挥: 牛有成   副市长
  副总指挥: 周小舟   北京卫戍区副司令员
        王晓明   市政府副秘书长
        董瑞龙   市园林绿化局局长
        成 员:   肖 培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蒋力歌   市发展改革委委员
        杜松彭   市教委副主任
        丁世伟   市公安局副局长
        吴文彦   市民政局副局长
        郭文杰   市财政局副局长
        刘江平   市人事局副局长
        孙国升   市水务局副局长
        李慷云   市农委委员
        郭积勇   市卫生局副局长
        史贵升   市园林绿化局副局长
        熊玉梅   市旅游局副局长
        白 新   市信息办副主任
        方力团   市委副书记
        解建成   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副局长
        武志强   市公安局消防局副局长
        方 平   市路政局副局长
        李炜民   市公园管理中心总工程师
        彭亚宁   市无线电管理局副局长
        康高亮   北京铁路局副局长
        韩 玮   市通信局副局长
        王建捷   市气象局副局长
        李国华   北京电力公司党委常委
        范 路   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保全   武警森林指挥学校校长
        宋连娣   朝阳区副区长
        刘长利   海淀区副区长
        李昌安   丰台区副区长
        石玉贵   石景山区副区长
        翟云峰   门头沟区副区长
        祁 红   房山区区长
        于世疆   通州区副区长
        王振江   顺义区副区长
        冯维利   昌平区副区长
        李春亭   大兴区副区长
        王云峰   平谷区区长
        张延昆   怀柔区区长
        王孝东   密云县县长
        孙文锴   延庆县县长

  四、办事机构
  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园林绿化局。根据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市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对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落实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森林火灾事件相关工作;组织制订、修订与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职能相关的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区县制定、修订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负责发布蓝色、黄色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向市应急委办公室提出发布橙色、红色森林火险预警信息的建议;负责本市应对森林火灾事件的宣传教育与培训;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组织开展本市森林火灾扑救的应急演习、演练;负责本市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和应急资源的管理工作;负责本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专家顾问组的联系工作;承担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今后,如需调整市政府领导同志以外的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由成员单位提出调整意见,经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并报总指挥批准后,由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或其办公室自行发文通知,并报市编办、市应急委办公室备案。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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