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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11 生效日期: 2006-05-1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建施[2006]439号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和质量管理,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要充分认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重要性,逐级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责任制,确保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

  二、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工程安全质量责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合同约定。
  建设单位应当明确一名主要领导专门负责工程安全质量工作,要设立安全质量管理机构,完善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工程项目管理的技术负责人要有高级技术职称,并成立相关技术专家组。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措施所需费用,并及时支付。

  三、建设单位要及时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上地下管线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办理资料交接手续。

  四、建设单位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工程安全质量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质量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对不称职的施工项目经理、工程总监和其他管理人员,要求有关单位及时进行调整。

  五、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不得用于施工。

  六、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对工程进行监控量测,要科学合理的设置监测点,监测数据应有效、准确,并及时为相关部门提供信息。当监测结果超过设计要求时,应及时组织专家会商。

  七、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交底台帐,施工单位要建立核查台帐、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技术交底台帐,监理单位应进行监控。

  八、监理单位要根据工程特点组建项目监理机构,依据国家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不得兼任其他项目的监理工作。

  九、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安全设施、施工机械、临时用电等验收签署意见,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不得投入使用。

  十、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特点加大旁站监理力度,对危险性较大的暗挖掌子面、盾构管片拼装等影响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必须进行全过程旁站监理。对主体结构混凝土、大型构件、盾构管片的生产应进行驻厂监理。

  十一、监理单位应严格材料进场验收。对见证试验项目应进行全过程见证管理,100%见证取样,其中30%进行见证试验;对防水材料应进行100%见证复试,并严格验收程序,确保施工质量。

  十二、监理单位对检查出的各类安全质量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或局部停工整改,下达局部停工整改通知的同时应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要及时向市建委地铁工程安全质量现场监督组报告。

  十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设置专职安全质量管理机构,其主要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的安全质量管理经验,并按要求配备专业齐全的管理人员。

  十四、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各方安全质量职责,并对分包单位负有管理责任,严禁以包代管。

  十五、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施工前应认真审阅设计图纸。施工单位发现设计图纸与规范要求不符或设计图纸标注不明时,应立即与设计单位联系,并及时形成文字记录。
  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经过专家论证。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严格执行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要求。
  对采用'四新'技术的项目,实施前必须编制相应的技术标准、施工工艺及验收标准,并按规定核准后报市建委。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应共同对该方案进行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

  十六、建立首件验收制度。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应当共同对首件工程实体质量和相关资料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全面施工。
  暗挖施工时应严格按照'管超前、严注浆、短开挖、强支护、快成环、勤量测'和'先探测、后开挖'的方针进行施工。

  十七、总包、分包单位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应对施工作业面进行24小时监控,认真填写监控日志,并佩戴袖标上岗。
  施工作业人员应挂胸牌上岗。竖井口必须设专人管理,下井人员必须把胸牌挂在井口的公示牌上,并有上下井时间记录。

  十八、施工单位要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的检测、试验计划。对于检测、试验不合格的项目,应立即报市建委地铁工程安全质量现场监督组。现场设立的试验室,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进行试验。

  十九、施工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安全质量交底制度,按照“谁交底谁跟踪管理”的原则,确保交底内容贯彻到一线作业人员。

  二十、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塔吊、龙门吊等大型机械的司机要有2年以上、信号工要有1年以上的本工种工作经验。
  塔式起重机、龙门吊等起重机械,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总包单位要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产权单位除要进行日常检查外,还要对安全装置进行复核调试,确保设备运转状况良好和安全装置齐全、灵敏、有效。
  移动式起重机进场使用前,总包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对其手续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十一、施工单位应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品,进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标准,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施工单位应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本工种的安全技术培训,同时利用安全技术交底和班前讲话等形式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二十二、参与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各集团、总公司必须成立工程指挥部,设置安全质量机构,每月对所承建的工程进行不少于1次的检查。

  二十三、建立安全质量事故或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发生安全质量事故或突发事件时,施工单位必须立即报告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报市建委地铁工程安全质量现场监督组。
  建设、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现场应急抢险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抢险救援预案。

  二十四、建立月报制度。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每月25日前将有关工程建设情况报市建委地铁工程安全质量现场监督组。

  二十五、建立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月报制度。市建委地铁工程安全质量现场监督组每月向市建委提交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月报,每1-2个月召开一次全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通报会。

  二十六、市建委对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问题的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将对其进行约谈告诫;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记入不良记录;情节严重的,将暂扣或吊销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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