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上海、成都生物制品研究所: 上海生研所(88)卫沪所生字第013号《关于部优产品实行优质优价报告》收悉。根据国发(1983)153号文精神。经与国家物价局有关部门研究,我部同意部优血液制品价格在现行出厂价基础上,上浮15%(我部(85)卫药政字第240号文同意批准作为部优产品)。对其批发价、零售价,请由生研所所在地区物价部门核批执行。
卫生部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