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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27 生效日期: 2006-05-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法[2006]24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工作,促进税务行政处罚执法文书合法、准确、规范地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局对部分税务行政处罚执法文书进行了重新修订,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重新修订的文书式样及使用范围
  本次修订的税务行政处罚执法文书式样共9种,主要包括:《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陈述申辩笔录》、《送达回本次修订的税务行政处罚执法文书适用于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场所办理涉税事项时,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违法行为需要进行处罚时使用。

  二、关于文书的制作及使用
  (一)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口头告知的方式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应提前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二)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不予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的,税务机关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三)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达到听证标准的,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后,税务机关应当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和《听证笔录》。
  (四)当事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或不予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五)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税务机关应当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税务机关应当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 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以及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五年后发现的案件作出决定时,税务机关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 税务机关向当事人送达税务文书时应使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三、工作要求
  (一)各局应充分认识税收执法文书的重要性,严格依照修订后的文书执行,保证执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1)488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京地税法(2003)83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京地税法(1997)90号)中规定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记录》停止使用.
  (三)凡未纳入此次修订范围的税务行政处罚执法文书,各局在制作、使用时,应当严格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京地税征(2006)16号)文件的有关要求执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其它文书可以继续使用。
  (四)此次修订的文书式样,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略)
  2.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略)
  3.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略)
  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略)
  5.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略)
  6.听证笔录(略)
  7.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略)
  8.陈述申辩笔录(略)
  9.税务文书送达回(略)

二ОО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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