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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促进高失业率地区失业人员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03 生效日期: 2006-05-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促进高失业率地区失业人员就业,推进区域协调发展,保持就业局势的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高失业率地区是指失业人员总量增长较快,就业困难群体比重大,劳动力需求少,经过积极落实各项再就业政策后失业率仍然高于全市失业率控制指标的地区。
  高失业率地区由市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年初综合上年各区县的就业工作情况确定。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高失业率地区失业人员就业
  (一)提高高失业率地区公益性就业组织的专项补助比例。由区县再就业资金承担2/3,失业保险基金承担1/3,调整为区县就业再就业资金承担1/3,失业保险基金承担2/3。
  具体办理程序按照本市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专项补助有关规定办理。
  (二)鼓励高失业率地区失业人员跨地区就业。
  1、对安置高失业率地区就业特困人员的其他区县的公益性就业组织,补助费由安置区县的就业再就业资金承担1/3,失业保险基金承担2/3。
  跨区安置高失业率地区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就业组织专项补助的具体办理程序参照本市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专项补助有关规定办理。
  2、高失业率地区失业人员跨地区就业的,可由本区县就业再就业资金给予一定的交通补助,具体标准及补助程序由高失业率区县自行制定,并报市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调整高失业率地区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经费负担比例。高失业率地区对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的补助比例,由区县再就业资金负担30%,失业保险基金负担70%,调整为区县就业再就业资金负担10%,失业保险基金负担90%。
  具体办理程序按照本市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有关规定办理。
  三、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及有关规定,对申请使用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单位、失业人员的材料和情况严格把关,如实申报。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对高失业率地区使用资金的情况和效益进行监督检查,每年按照30%的比例,定期和不定期对用款单位和个人进行抽查,对于骗取、冒领资金的,按规定追回全部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经批准享受高失业率地区扶持政策的区县,其投入就业再就业资金的规模不得减少,并应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促进就业项目,调整资金使用方向,促进更多的本地区失业人员再就业。
  五、高失业率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城市功能定位和区域经济发展的要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就业,逐步降低失业率,确保地区就业局势稳定。高失业率区县政府要结合年度促进就业目标和失业控制指标,制定促进就业项目,用好用活相关扶持政策,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力度,切实保障各项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到位。
  六、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
二○○六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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