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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27 生效日期: 2006-01-27
发布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市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规划的引导作用,实现以规划定项目、以项目落实规划,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将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们。
  联系人:投资处 王育民;
  联系电话:66415588-0745
特此通知。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规划的引导作用,实现以规划定项目、以项目落实规划,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使用市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按京政发[2005]1l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储备库项目的审核、管理和更新工作。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和市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储备库项目的收集、初审和申报工作。

 

第二章 入库项目条件及类别

    第四条 入库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我市宏观调控政策及产业政策,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专项建设规划,符合政府投资支持方向和范围。


    第五条 入库项目根据成熟程度的不同,分别纳入储备项目库、预备项目库。具体为:
  (一)符合本办法第 条规定,经项目所在地区(县)发展
  改革委或市相关部门申报,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拟近期重点开展前期工作或启动建设的项目,纳入储备项目库中。
  (二)已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已经批准资金申请报告的项目,纳入预备项目库中。


    第六条 纳入项目库中的项目,应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类别、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当前项目进展、建设必要性等内容。


    第七条 纳入项目库中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基本类型为城市交通类,郊区市政及公共基础设施类,能源节约、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类,城市社会发展和公共服务设施类,产业发展类,城区危改和城中村整治类,政权基础设施类,其他类,共八大类建设项目。每一类建设项目中均设置二级子类目。

 

第三章 项目的征集与申报

    第八条 纳入储备项目库的项目实行集中申报和定时追加相结合的办法。
  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区县发展改革委和市相关部门,根据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的具体要求,按照上述第五条的规定条件,选择下一年度需要市发展改革委给予政府投资支持的项目,集中将项目相关信息从指定网络系统录入储备项目库。
  在其它时间,区县发展改革委或市相关部门申请当年需要市发展改革委给予政府投资支持的项目,须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书面项目申请报告并附相关材料。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对区县发展改革委和市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的进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进行审核筛选,根据项目成熟程度及其他相关规定,分别列入储备项目库、预备项目库进行管理,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列入项目库。

 

第四章项目库的管理

    第十条 项目库实行网上计算机信息化管理。项目申报、筛选、审核、查询等工作,均在网上进行。


    第十一条 项目库实行电子地图化管理。每一个储备项目、预备项目,均可在电子地图中标出项目相应位置。点击电子地图中的项目图标后即可出现项目介绍,主要包括项目名称、主管单位、项目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情况、目前工作进度等内容。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根据项目成熟程度和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定期进行更新,实现储备库的动态管理。
  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项目,及时从储备项目库转入预备项目库。
  对已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及时从预备项目库中转出。


    第十三条 对储备项目库内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应从以下方面予以支持:
  (一)选择全额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安排专项前期费,支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二)从项目库中选取项目,抓紧开展项目审批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协助项目单位尽快落实规划、土地、环保、市政、开工等方面的建设条件。


    第十四条 项目储备库是市发展改革委进行政府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申请政府投资支持的项目,应先纳入项目储备库中开展评估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十五条 对项目储备库内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已不符合政府投资要求的项目,或因建设条件长期无法落实难以实施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其从项目储备库中转出。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区县发展改革委和市相关主管部门应确保项目的申报质量,对所申报项目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委内工作规则
  为加强对储备库项目的管理,确保入库项目质量,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就委内各处室在项目储备库管理中工作规则规定如下:
  一、委内项目储备库管理工作,包括对申报项目的审核、追加、综合平衡、更新,对项目储备库的日常管理,以及对项目储备库系统的维护。
  二、主管处室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分管领域内申报储备项目的审核、追加、更新工作。
  投资处负责对申报储备项目的综合平衡以及对项目储备库的日常管理。投资处委托市信息中心负责对项目储备库系统的技术维护。
  三、储备库项目集中申报、审查工作按如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对于每年定期集中申报的项目,由投资处根据委里工作部署,统一向各区县、各主管部门发出通知,提出储备项目申报的具体工作要求和时间要求。
  (二)主管处室应在集中申报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对各区县、各主管部门申报储备项目的预审工作。按照《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申报项目分别纳入储备项目库、预备项目库。并将初审结果打印出来,经处长签字后,送投资处汇总。
  (三)投资处会同各主管处室,对各处室预审通过的储备项目,根据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规模、结构、重点和投资管理要求,进行综合平衡,提出综合平衡意见,报请委领导审定。并将经委领导审定的项目储备库在内网向委内各处室公布,并通报各区县、各主管部门。
  (四)对委领导审定的项目储备库中的项目,主管处室应抓紧时间开展项目审批工作。对规划、土地、环保、市政、开工等方面的建设条件暂不落实的,主管处室应督促项目单位尽快落实,必要时应协调相关部门加快前期工作进度。
  四、对各区县、各主管部门临时申报政府投资支持的项目,各主管处室按照正常公文程序予以接收,在接收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预审,按照《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提出预审意见,及时通知投资处。投资处及时反馈意见。
  五、对储备库内的项目,主管处室应按照《办法》第十二、十五条的规定,及时进行更新,并通知投资处。
  六、主管处室应按照《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完善入库项目信息,确保入库项目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
  七、主管处室对纳入项目审批渠道的项目,应按《办法》第十三、十四条规定,优先从项目储备库中选择。
  八、本规定与《办法》同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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