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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部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29 生效日期: 2005-11-29
发布部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京药监安[2005]144号

各分局,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5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下列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复方樟脑酊、布桂嗪自2005年11月1日起已列为麻醉药品管理。有关生产企业按照国食药监安[2005]514号文件要求做好包装、标签、说明书的设计、印制工作,库存标有“精神药品”的标签仅限使用至2006年3月30日。

  二、布托啡诺及其注射剂、芬氟拉明及其单方制剂自2005年11月1日起已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有关生产企业按照国食药监安[2005]514号文件要求做好精神药品定点生产批准及包装、标签、说明书的设计、印制工作,于2005年11月1日以后生产的产品须印有“精神药品”标志,库存未标有“精神药品”的标签在加盖“精神药品”后可使用至2006年3月30日。
  不具备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格及原经批准的具备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格的非零售连锁经营企业,自2005年11月1日起不得新购进布托啡诺及其注射剂、芬氟拉明及其单方制剂,其在2005年10月31日前的库存产品在具备下列条件可售完为止。
  1、向辖区所在地药监分局备案详细信息;
  2、具备与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相适应的安全条件;
  3、严格执行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有关规定;
  4、按月将详细销售信息向所在地药监分局备案。

  三、有关生产、经营、医疗单位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加强上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使用管理。


  四、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仍执行国药监安[2001]2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第二类精神药品管制。
  各分局请将该文件转发至辖区内有关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并监督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事宜的通知(略)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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