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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08 生效日期: 2005-09-08
发布部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
发布文号: 京教人[2005]32号

各市属市管高等学校:
  现将《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校要结合本实施意见要求,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实施办法。
二○○五年九月八日
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实施意见(试行)
  在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是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指导思想、目标及基本原则
  (一)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转换用人机制,充分调动高等学校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创新力强、适应我市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教师队伍。
  (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的目标:通过实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科学设置岗位,强化岗位管理,完善竞争激励机制,逐步建立学校自主用人、教师自主择岗、政府依法监督的高等学校用人制度,努力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我市高等学校教育水平进一步提升。
  (三)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应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按劳取酬、优劳优酬的分配制度,切实保障和维护教师根本利益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岗位的设置
  (一)高等学校应依据功能定位、发展规划、教学科研任务、学科建设等因素科学设置教师职务岗位,制定岗位职责,根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方面所承担的任务和学术梯队建设的需要,建立分类、分层次的教师岗位体系。
  (二)根据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的办学目标和承担的任务,教师岗位可以分别设置为以教学科研为主型岗位、以教学为主型岗位、以科研为主型岗位、以实验技术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岗位承担教学科研双重任务,以研究生导师为主;以教学为主型岗位主要承担本科生基础课和专业课教学任务并进行教改研究;以科研为主型岗位主要承担科研任务,一般应设在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或专门研究机构;以实验技术为主型岗位主要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电化教育及语音室等实验室建设任务,一般应设在国家级、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及校、院(系、所)实验室。
  (三)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岗位实行结构比例宏观动态管理。高等学校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和结构比例标准,结合学校实际,确定本校教师职务结构比例方案,设置教师职务岗位,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人事局审核、备案。
  (四)高等学校设置教师高级职务岗位应当向创新团队、重点学科、重点建设学科及学校重要骨干学科专业倾斜。
  (五)高等学校每年第一季度应将上一年度教师岗位(含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变更情况、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情况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人事局备案。

  三、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条件
  (一)基本任职条件
  1.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宪法法律,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履行《教师法》和学校规定的各项义务。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不含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职务);
  3.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科学研究能力和实验技术水平;
  4.承担相应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5.学历、学位、任职年限、外语能力、教育技术能力等条件要求,按照《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北京市人事局有关规定执行。
  高级职务人员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本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或者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二)高等学校应根据所承担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工作任务以及国家规定的教师岗位基本职责、任职条件等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不同类型、不同层次教师岗位的具体聘任条件。
  (三)高等学校聘任教师职务必须把师德放在首位,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坚持严格的学术标准,逐步提高用人质量和水平,严把入口关。
  (四)非高等学校教学人员应聘相应教师职务岗位,须经过一年以上高等学校教学实践后,按拟聘职务的任职条件和程序实施聘任。
  (五)高等学校要坚持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在教学科研工作中有突出成就和贡献的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聘任相应的教师职务岗位,各高等学校应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组织
  (一)聘任委员会
  高等学校成立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聘委会”),负责制定本校教师职务聘任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聘委会可按校、院(系、所)分级组建,一般由校、院(系、所)负责人、学术委员会、人事、教学、科研等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成员不少于7人,聘委会成员人数应为奇数。聘委会主任一般由校、院(系、所)主要领导担任。
  聘委会下设考核组和评议组。
  (二)考核组
  考核组负责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
  (三)评议组
  评议组负责对应聘人员的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的评议。
  评议组一般应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教育部制定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一级学科或北京市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指导性专业目录的基本专业设置组建,也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经专家论证后组建涵盖若干相关学科专业的评议组。
  评议组一般应由5名以上本学科(专业)领域具有与评议级别相同或较高职务的校内外专家组成。评议组成员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较为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五、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程序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教师职务聘任应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一)公布拟聘岗位信息:教师职务岗位、教师职务岗位任职条件、教师职务岗位职责等信息。
  (二)受理应聘人员申请。应聘人员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学历、资历、业绩、学术成果与科研成果等材料。晋升职务人员的学术成果与科研成果应是其担任现职务后取得的。
  (三)考核、评议。由考核组和评议组对应聘人员分别进行考核、评议,并将考核、评议意见提交聘委会。应聘高级教师职务的人员,其科研成果需经3位校外同行教授、专家鉴定。鉴定材料实行匿名鉴定,由学校统一组织送审。鉴定意见供评议组评议参考。
  (四)聘委会综合考评意见,提出拟聘人选。聘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会议,应聘人员必须获得聘委会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同意票,即为通过有效。聘委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投票或补投票。
  (五)公示拟聘人选,公示期不少于7天。
  (六)校(院)长办公会审定聘任人员。
  (七)校(院)长或校(院)长书面授权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并颁发聘任证书。
  (八)聘任结果备案。

  六、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纪律
  1.各级聘任组织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对应聘人员做出客观、准确的评议。
  2.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应实行回避制度。
  3.对于在评议工作中徇私舞弊、泄露内部讨论情况、干扰聘任工作的人员,取消其在评议组织、聘任组织中工作的资格,情形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七、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合同及管理
  (一)高等学校聘任教师职务,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聘任合同。合同期满考核合格,根据岗位需要、本人自愿的原则,办理续聘手续。签订中、短期聘用合同的教师应逐步做到聘用合同与教师职务聘任合同统一。
  (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合同应具备下列内容:受聘岗位和职责要求;岗位工作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和考核要求;聘任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违反聘任合同的责任;聘任合同期限。教师聘任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终止和解除,可参照《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京政办发[2002]50号)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积极完善符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特点的考核办法。坚持以聘期考核为主,重点考核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和聘任合同的情况。考核结果作为解聘、续聘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重要依据。
  (四)《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并在相应岗位承担相应职责的教师,在《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实施后首次聘任时,经考核合格,学校根据双方意愿可直接办理聘任手续,签订聘任合同。未聘人员安置应按照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北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中未聘人员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2]57号)规定执行。
  (五)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接受市政府人事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教职工的监督。教师对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发生争议,可向有关部门提起申诉。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人事局有权对违反教师职务聘任制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

  八、工资管理
  (一)《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实施后,高等学校要在科学设岗、按岗聘任、绩效考核的基础上,以岗定薪,实行岗位工资。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按所聘岗位职务确定工资待遇,受聘职务及相应的工资待遇仅在聘期内适用。
  (二)对于在《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实施前,已取得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教师,首次签订教师职务聘任合同时,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由较高职务聘到较低职务工作,原档案工资可保留并接续。

  九、加强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工作的领导
  (一)全面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是高等学校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的重要内容,是建设一支高素质教师队伍,集聚一批高素质创造性人才的重要保障,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学校党政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把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工作摆在学校改革发展的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学校要组织强有力的工作班子,深入进行调查研究,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征求教师的意见和建议,经过充分论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
  (二)在推进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的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教师主人翁作用,进一步激发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教师将个人发展目标与学校发展目标相结合,努力提高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学校要努力改善教师队伍的学缘结构,逐步降低直接选留本校毕业生任教的比例,逐步做到新聘教师具有在国内或国际其它高校、研究机构或相关部门工作、学习、进修的经历。鼓励和支持学校面向社会聘请符合条件、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优秀人才担任兼职教师。
  (三)在推进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工作的过程中,要按照积极稳妥的方针,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因地制宜、周密部署、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要充分发挥党团组织、工会、教代会等方面的作用,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引导广大教师支持并积极参与改革,努力营造良好和谐的改革氛围,保证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的顺利实施。
  (四)学校要在总结人事制度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把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与学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制、管理人员聘任制改革结合起来,统筹考虑、整体推进。学校实施人事制度改革的工作情况,应及时报送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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