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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药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兽药经营部门大量批发、经营人用药品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7-01 生效日期: 1991-07-01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药政发(91)第178号


  四川省卫生厅:
  你省万县药品检验所“关于如何处理畜牧部门大量(变相)经营人用药品的请示报告”收悉。
  药品监督管理是国家以法律形式授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权力。对违反《药品管理法》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对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擅自大量批发经营人用药品的万县牧业工商公司,应按照《药品管理法》第 五十二 条和《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 五十一条规定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我局。
  
卫生部药政管理局
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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