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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沙卫药(1991)65号关于个体药贩的管理和处罚引用《药品管理法》有关条款的请示报告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8-21 生效日期: 1991-08-21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四川省卫生厅:
  重庆市沙坪坝区卫生局沙卫药(1991)65号文“关于个体药贩的管理和处罚引用《药品管理法》有关条款的请示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
  《药品管理法》是国家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的专门法律,一切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严格遵守。
  国务院颁布的《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 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科研的单位和个人”。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经营药品者,属非法经营,须依法查处。
  对已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只能在指定地点经营药品,异地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必须按规定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地方政府制定的《个体药品经营许可证》。
  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从事药品经营活动,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  条的规定,应按《药品管理法》第 五十二 条、《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 五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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