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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实验室资格认证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1-21 生效日期: 1992-01-21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一、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国家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实验室由卫生部认证发给批件。
  省级以下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实验室,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后发给资格认证批件。

  三、地、市级以下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实验室,应具备承担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第1、2项的监督检验能力。
  省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实验室应具备承担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第1-6项的监督检验能力。
  国家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实验室应具备承担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全部监督检验项目的能力。

  四、化妆品的卫生监督检验项目主要包括:
  1、微生物检验
  2、卫生化学检验
  3、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4、一次眼刺激试验
  5、急性皮肤刺激试验
  6、多次皮肤刺激试验
  7、皮肤变态反应试验
  8、皮肤光毒试验
  9、Ames试验
  10、染色体畸变试验
  11、禁用物质、限用物质含量测定

  五、获认证资格的单位,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完成卫生监督检验任务。对检测结果和技术资料应严格保密,不得随意公开或泄露。

  六、获认证资格的单位应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质量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或不能按要求完成化妆品卫生检验任务的单位,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取消其认证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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