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卫药发(1991)第54号
河北省卫生厅:
你厅冀卫药字(91)第101号来函收悉。关于对地区习用药材恩施巴戟天代替正品药材巴戟天的处理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我部《地区性习用药材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外省有习用习惯的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调入非习用地区,需经调入省卫生厅(局)批准后方可调入。对未经当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购进使用的,可按照《药品管理法》第 三十三 条定性处理。
对于非正品药材和地区性习用药材代替正品药材使用的,必须报经我部批准后方可使用,此复
卫生部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卫药政发(92)第43号
西安市卫生局:
你局卫药字(91)第292号来函收悉。关于你市北方制药厂从广东省化州县粤丰药材公司购进山药,粤丰药材么司却发给毛山药的处理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地区性习用药材调入非习用地销售使用的处理问题,请按我部卫药发(1991)第54号文“关于擅自调拨、使用地区性习用药材处理问题的复函”精神办理。
二、广东化州县粤丰药材公司给你市北方制药厂发出的“毛山药”若确属广东省地方习用品种,请商广东省卫生厅按退货处理;若广东省卫生厅没有列为广东地方习用品种,可按假药在当地监督处理,但是对广东省化州县粤丰药材公司的行政处罚,请商广东省卫生厅依法办理。
此复。
卫生部药政局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