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卫药政发(93)第61号
湖南省卫生厅:
(93)湘卫药政字第04号文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卫生部卫药发(91)第17号“关于转发湖南省卫生厅《关于查处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函”,系卫生部针对全国存在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及随意夸大宣传疗效问题,于一九九一年五月十六日正式下发的文件。
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 三条规定,以及《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 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解释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
三、药品经营企业应依法按照《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对超出核定经营范围擅自经营药品的企业,按照《药品管理法》第 五十三条及有关规定处理。
《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规定(暂行)》第三十五条也规定了处罚条款。
卫生部药政管理局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