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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教师教育技能和实践技能培训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14 生效日期: 2005-06-14
发布部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教人[2005]19号
为落实《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人才强教计划实施意见》,切实加强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师资队伍的教育教学能力和专业实践能力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北京市教育大会确定的“人才强教”战略方针,全面实施教育技能和实践技能培训提高计划,不断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技能和实践能力,促进市属市管高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
  第二条 教育技能和实践技能培训要坚持贴近实际、按需培训、学用一致、注重实效原则。
  第三条 培训对象以青年教师为主,着重提高青年教师的业务素质。

第二章 培训目标   第四条 根据《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人才强教计划实施意见》的要求,对市属市管高校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开展教育技能和实践技能培训,使教师通过基本理论的学习、教学基本技能的实际训练和专业实践能力的培训,不断增强教师的教育教学和专业实践技能,使教师的教学观念不断更新,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和实践技能得到明显改进,师资队伍整体的教育教学水平有较大提高。

第三章 实施范围和培训内容   第五条 教育技能和实践技能的培训对象是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中的中青年专任教师。
  第六条 教育技能和实践技能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新教师的岗前培训、青年教师的基本教学技能(教学基本功)培训、双语教学能力培训、现代教育技术培训、专业实践技能培训和青年硕士生导师培训。其中专业实践技能培训是指根据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办学需要,对教师进行的与专业有关的实践能力培训。此外根据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还将不断开发新的培训项目。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组织管理   第七条 新教师的岗前培训、青年教师的基本教学技能培训(教学基本功)、双语教学能力培训、现代教育技术培训、教育技能师资培训和其他境外培训的项目,以北京市高校师资培训中心为主承担;专业实践技能培训和日常的中青年教师教学技能培训在市教委人事处领导下由各高等学校具体承担。
  第八条 以北京市高校师资培训中心为主承担的各类培训项目,由北京市高校师资培训中心根据市属市管高校师资教育技能培训的实际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和考核办法,并负责培训项目的实施及考核。各高等学校负责组织本单位教师报名参加培训,并协助市高校师资培训中心对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管理。
  第九条 专业实践技能培训和日常的中青年教师教学技能培训由各高等学校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和考核办法并报北京市教委人事处。培训计划包括在本校培训的项目和教师到企业或其他高校(培训机构)培训的项目。培训计划的实施及考核由各高校负责并接受市教委人事处的检查指导。
  第十条 教师培训应根据培训层次和培训形式进行考核,培训学时计入继续教育学时。考核的具体内容及形式由高等学校(培训人员派出单位)与负责培训的单位协商确定。

第五章 培训费用   第十一条 教育技能和实践技能培训的费用采取由政府、学校和个人共同负担的方式。凡属政府或学校资助的费用培训项目,参加培训的人员必须完成全部培训项目学习且考核合格才能享受资助。为此,各高等学校必须与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定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凡未按要求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由政府或学校已支付(或垫付)的费用需全部追回。
  第十二条 以北京市高校师资培训中心为主承担的各类培训项目,在培训报名时可由个人先垫付全部费用,培训完毕且考核合格后,由学校与培训中心协调办理非个人支付部分的费用报销事宜。
  第十三条 由高校承担或高校委托其他培训单位的培训项目,年度初由学校向市教委人事处报送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经费先由学校及个人共同支付,待年度末学校将培训总结和经费决算报市教委人事处后,由市教委人事处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情况按一定比例给予经费支持。

第六章 培训保障   第十四条 市教委人事处将定期检查、督促各高等学校和培训机构师资培训计划的实施情况,加强师资培训机构建设,完善师资培训机构的管理体制,不断完善各种培训途径和形式,总结推广经验,保证经费投入。
  第十五条 各高等学校应运用政策导向,调动教师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同时要建立有效的激励保护机制,以保证培训计划的落实。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2005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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