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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热矿泉水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现场审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30 生效日期: 2005-05-30
发布部门: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京安监管一字[2005]28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地热矿泉水企业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质量,结合我局《关于印发矿泉水、地热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条件的通知》(京安监管一字[2004]76号)精神,现就地热、矿泉水企业作业现场安全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地热、矿泉水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过程中的现场审查工作,严格按照我局规定的《矿泉水、地热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条件》要求,逐项进行检查并填写《非煤矿矿山颁证现场检查记录表》(附后)。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要督促其认真进行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各地热、矿泉水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认真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三、加强企业用电的安全管理工作,特种作业人员要持有效证件上岗;电气设备金属外壳要按照规范要求,做到接地接零保护;照明、移动电器要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四、作业场所要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杂物,机械设备转动、传动等部位要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重要部位要设警示标志。
  五、坑、沟、池要设有盖板、工作平台设围栏,地下泵房要设台阶并符合安全要求。
附:非煤矿山颁证现场检查记录表(略) 二00五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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