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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适用于计算火灾的直接损失额。直接损失是指火灾中被烧毁、烧损、烟熏和在灭火过程中因破拆、抢运以及水或泡沫等灭火剂的浸泡、沾染所造成的损失。
二、关于重置完全价值折旧法计算公式的应用说明:
1.房屋建筑物的重置完全价值可用下列公式求得:重置完全价值=房屋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失火时该类房屋建筑物的每平方米造价失火时的每平方米造价是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规定,确定失火房屋的类别,再从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的重置完全价值表中查出的。企事业单位自管房屋可参照本地区房产管理部门制订的同类房屋建筑物重置完全价值表执行。
1房屋建筑物的年平均折旧率为─────────
规定的使用年限房屋建筑物规定的使用年限,按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4]城计字第7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重置完全价值折旧法计算公式中的烧损率是指实际被烧损的成度,按百分比计算。例如:某厂一九七四年建造礼堂一座,总建筑面积为1,067.2平方米,一九八二年失火,烧损率为50%,求火灾损失额。
经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规定,该礼堂类别确定为简易结构甲等,使用年限为15年,该地区房产管理部门规定的简易结构甲等每平方米重置完全价值为110元。其火灾损失额计算:
重置完全价值=1,067.2×110(元)=117,392(元)
1火灾损失额=117,392×(1-━━× 8)×50%=27,391.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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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车辆、飞机、轮船的重置完全价值从有关部门查取,使用年限按国发[1985]63号文件的附件《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的规定执行。例如:某厂一九七五年购入一台电动机,一九八一年全部烧毁,求火灾损失额。经查失火时购置该型号的电动机每台价格为1,200元;根据《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规定的使用年限为25年。其火灾损失额计算:重置完全价值=1,200(元)
1火灾损失额=1200×(1-──×6)×100%=9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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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交通运输业和其他企业专业车队的客货运汽车、大型设备、大型施工机械,根据《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规定,按工作量计算折旧,折旧率即:1
────────。重置完全价值折旧法计算公式如下:
规定的总工作量
1火灾损失额=重置完全价值×(1-────────×完成的工作量)×烧损
率
规定的总工作量
4.对乡村房屋火灾损失额的计算,可参照重置完全价值折旧法。重置完全价值可根据失火时当地建造相同房屋的实际投工、投料计算,使用年限亦可比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的有关规定选取。
5.《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当重置完全价值在特殊情况下无法确定时,用原值代替重置完全价值计算。这主要是指某些机器、设备、仪器、仪表等类产品在火灾发生时,市场已无此类产品出售或该种型号的产品已经更新换代,不再生产,因而无法确定重置完全价值。
三、关于流动资产类火灾损失额的计算说明:
1.流动资产的火灾损失额按其购入价扣除残值计算。残值是指流动资产遭灾后剩余的仍有使用价值的部分物资。
2.商品全部烧毁的,进货价格就是火灾损失额;部分烧毁或受损、污染、降等级的,扣除残值,计算实际损失。
3.未出厂的成品、半成品的成本价是指原材料和加工费的总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