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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实行医院管理公费医疗经费的地区和医疗单位按实际效果予以奖励的实施方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5-18 生效日期: 1993-05-18
发布部门: 财政部卫生部
发布文号:

  1.目的。为了进一步促进各地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工作,深化公费医疗制度改革,在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的前提下,使公费医疗经费由医疗单位管理为主、适当与享受单位和个人利益挂钩的改革措施落到实处,从1993年起,将按照在改革中取得的实际效果情况,对地区实施公费医疗奖励。

  2.依据。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县(市、区)实行医疗单位管理公费医疗经费的发文作出正式规定的情况,人均公费医疗经费实际开支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人均实际开支水平增长速度低于全国平均增长速度的实际效果,结合日常公费医疗管理和医疗服务质量情况等诸方面因素评分奖励。

  3.评分标准。
  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单位发文件的:20分
  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发文件的县(市、区)数量占95%以上的:40分
  ③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均公费医疗经费实际支出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支出水平的:30分
  ④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均公费医疗经费增长速度低于全国平均增长速度的:10分前两个标准是发文分,后两个标准是效果分,四个标准为基本分。省直(自治区直、直辖市直)实行医疗单位管理公费医疗经费的,在基本分数上再加10分。

  4.奖励经费计算方法。按上述各个方面的评分标准计算出的分数,即为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的得分。各省的得分相加之和即为全国总分。以县为单位实行医疗单位管理公费医疗经费的每个县奖励0.2万元,计算出该省的县(区)奖励经费数和全国的县(区)奖励经费数。按照这两个数值计算分值和省奖励经费数(见下公式):
  全国总分
  该省的县(区)+该省得分×分值
  奖励经费数
  在以上计算的基础上,对医疗单位管理公费医疗经费成绩突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如人均支出位于全国最低水平的,实行这种改革办法坚持不懈,不断取得成绩的,适当增加奖励经费。对在管理中不遵守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的,如扩大公费医疗报销范围、扩大享受人数范围等,酌情扣减奖励经费。

  5.奖励经费的使用原则。主要用于公费医疗经费管理好的医疗单位改善医疗条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不得用于发放个人奖金和补贴。
  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在日常管理和改革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各地财政部门可以适当予以奖励,用于改善工作条件。

附:实行医院管理公费医疗经费情况统计表
单位:个、元
际支出
自治区、
单列
说明:1.发文栏中填发文时间或注明“未发文”。
  2.打*栏不填。
  3.年人均支出中和年人均经费增长速度中的实际支出,按实际支出数计算,包括财政、单位、医院负担数和公费医疗欠费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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