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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24 生效日期: 2005-07-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发布文号: 京医保发[2005]37号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各用人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现将《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参保职工因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门(急)诊和外埠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个人先现金垫付,并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明细、处方、原始收据及相关证明妥善保存。按规定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汇总,并填写《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于每月1至20日向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二、参保职工因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通过电话'96102'或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系统查询该人员是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对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参保职工,发生的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记帐。应由个人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职工直接结算。
  四、参保职工出院结算后,定点医疗机构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信息,通过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系统上传。并将《北京市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北京市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北京市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出院诊断证明等纸介材料,于每月1日至20日报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五、住院医疗费用超过5万元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将电子数据通过网络上传并将纸介材料报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审核。市医保中心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结算。并将《北京市生育保险大额医疗费用审核单》返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支付。
  六、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定点医疗机构或单位申报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结算。
  七、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通知单(一)》和《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通知单(二)》交区、县的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支付医疗费用;将《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支付明细汇总单》、《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拒付明细汇总单》反馈给单位;将《北京市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明细汇总单》、《北京市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拒付明细汇总单》反馈给定点医疗机构。
  八、用人单位在收到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支付的医疗费用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发给职工本人。
附件1: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相关表单使用说明
  一、《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由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表单式样印制。用人单位准确填写相关栏目后,由填报人签字,用人单位盖章。
  二、《北京市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北京市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北京市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统一格式计算机打印。
  《北京市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北京市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一式三份,一份向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时使用,一份交参保职工,一份由定点医疗机构留存。
  三、《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通知单(一)、(二)》、《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支付明细汇总单》、《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拒付明细汇总单》、《北京市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明细汇总单》、《北京市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拒付明细汇总单》由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统一格式计算机打印。 附件:2.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相关表单(表一至表十一)(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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