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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消灭麻风病考核验收办法

状态:被修正 发布日期:1993-08-30 生效日期: 1993-08-30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麻风防治工作的第一阶段目标是实现基本消灭麻风病。为保证实现基本消灭麻风病指标的质量,巩固和发展既有的防治成果,从而在我国最终消灭麻风病,我部曾以(88)卫地字第14号文下达了《基本消灭麻风病考核验收办法(暂行)》。经过五年的试行,现予修订颁发。
  一、基本消灭麻风病的指标
  以县(市)为单位(分区的大、中城市,原则上亦可以“市为单位;所辖人口≤50万地、市,亦可以地、市为单位)达到:
  1、患病率≤0.01‰(人口在10万以下的县(市)允许有1名现症病人);
  2、近5年平均年发病率≤0.5/10万。

  二、申报条件
  1、按《全国麻风防治管理条例》、《建立全国麻风疫情监测系统》等规定,日常麻风防治工作具有良好的基础;流行地区三级防治网络基本健全;按时完成疫情登记报告工作;近五年累计联合化疗覆盖率在90%以上。
  2、患病率、发病率达标,经一年以上流行病学监测呈稳定或下降趋势者。
  3、必须具备完整的流行病学防治资料。其中包括病人名册、病案记录、疫情登记报告表;历年的发病率、发现率、患病率;新发现病人畸残率、性别比、少年儿童病人比例、型比及家属发病人数;历年受治情况及联合化疗覆盖率、完成治疗率、监测率;历年病人变迁情况(如临愈、自愈、死亡、外迁、失访、迁入、复发及目前实有现症病人数)等,并绘制流行分布图,反映出当地防治麻风的全过程。
  4、必须先完成自身考核,把自身考核作为又一次宣传、培训、报病的活动。核实确已达标后,再予申报。

  三、考核办法
  1、自身考核:以县(市)为单位的自身考核是考核的关键和基础,主要依靠本县(市)力量由卫生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高质量地完成下列工作:
  (1)在普及群众麻风防治知识,提高专业人员及基层卫生人员麻风防治业务水平的基础上,组织报病活动及全面线索调查;
  (2)现症病人复查;
  (3)历年治愈者复查;
  (4)患者(至少包括近10年的现症病人)家属检查;
  (5)对近5年内有新发病人的疫点居民进行过普查;
  (6)对历年来的病人基础记录及防治资料进行整理,作麻风防治工作总结及流行病学分析;
  (7)落实好达到基本消灭标准后,下一阶段麻风防治工作的目标、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
  2、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力量,根据上述标准、条件和办法,对曾有流行的县(市)进行考核验收,对非流行的县(市)进行考核检查。

  四、考核程序及审批
  县(市)经自身考核,符合基本消灭标准后,由县(市)卫生主管部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考核验收报告(一式两份),并附自身考核结果。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抽样验收,并由考核验收组写出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批。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县(市)为单位,达到基本消灭标准,并已验收完毕者,报卫生部审核确认。麻风病人很少的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宁夏等五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于1995年底前,在整理好历年麻风流行病学防治资料及做出麻风防治工作总结与流行病学分析的基础上,向卫生部提出报告,由卫生部考核检查予以确认。

  五、组织领导
  麻风病基本消灭的考核验收是一项科学性强、任务繁重而艰巨的工作,必须在各级政府和卫生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大力支持下进行。要充分发挥专业防治机构的作用,安排适当的经费,妥善解决考核验收中遇到的问题,使之既达到阶段性考核的目的,又进行一次广泛的麻风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达到基本消灭后,各地除应进一步做好新病人的发现和治疗外,特别要加强疫情监测和康复医疗工作,为最终消灭麻风病落实好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按本办法具体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卫生部备案。
  编者注:自本办法发布日起,1988年9月20日卫生部发布的《基本消灭麻风考核验收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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