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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领购前置审批条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29 生效日期: 2005-04-29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票[2005]201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领购前置审批条件的通知》(国税发(2005)23号)转发给你们, 并结合本市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凡申请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的货代企业,应当按照税务行政许可的规定程序,持相关资料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二、凡申请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的货代企业,必须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等管理制度。对违反者,地方税务机关将依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通知》(京地税征(1998)331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领购发票问题备案的报告》(京地税票(2004)469号)停止执行。

  四、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领购前置审批条件的通知
国税发(200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税务机关管理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领购的前置审批条件已发生变化。适应这一变化,现就发票领购前置审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文中,明确规定取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经营资格审批”项目。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1号)文件中,“凡申请领购货代发票企业,必须凭税务登记证件和外经贸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并持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政府主管部门开具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货代发票事宜”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纳税人在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领购事宜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领购发票程序办理。
  三、今后,凡国务院发布其他有关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文件中涉及发票领购前置审批的,可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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