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发改[2005]802号
你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人初领及补、换领牡丹交通卡收费的请示》(交法安[2005]167号)收悉。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原国家计委、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192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驾驶人信息卡(牡丹交通卡)补领、换领卡收费标准规定如下:
持有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或者持有外省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本市注册登记的营运机动车的驾驶人,因丢失、损坏到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网点补领、换领驾驶人信息卡(牡丹卡)收费标准为每卡30.8元。
各发卡收费场所应按规定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
特此复函。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