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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依据分类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15 生效日期: 2005-04-15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布文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法制处:
  为做好行政处罚主体清理和公布工作,根据我办1月17日发出的《关于填报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情况调查表的通知》,各单位已经将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情况调查表(一)、(二)及时反馈。我们对各单位报来的处罚依据条款进行了整理。为了进一步完善处罚依据分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请各单位登陆市政府法制办网站(www.bjfzb.gov.cn)下载注明本单位的处罚依据文档,按照《分类说明》(附件),对所有具体处罚条款进行整理归类。于4月底前将完成分类的处罚依据,发电子邮件至:hesf@bjfzb.gov.cn
  联系人:贺淑芳
  联系电话:83970063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1:分类说明
  1、处罚依据分为五大类十一小类。分别是:按处罚对象分类(单位、个人);按处罚技术性分类(需检测、不需检测);按权限层级分类(市、区、街乡镇);按违法发生地分类(街面、非街面);按处罚程序分类(简易程序、一般程序)。
  2、各单位根据分类的要求,在每一项处罚依据条款相应的小类别后面方框内打√,属于小类中的几类的,都要注明,例如某条款的处罚对象既属于单位又属于个人,则在单位和个人后面的方框内都打√。
  分类举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一)未经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以企业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单位√、个人√ ;不需检测√、需检测□;市√、区√、街乡镇□;街面□、非街面√;一般程序√、简易程序□)
  (二)企业向登记机关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单位√、个人□;不需检测√、需检测□;市√、区√、街乡镇□;街面□、非街面√;一般程序√、简易程序□)
  3、处罚依据是在各单位报送的基础上整理的。如处罚依据不全,请进行补充,并用蓝色文字标明;出现有法律法规名称没有具体条款的情况,是因为报来的条款不属于处罚条款,请各单位再重新查对该法律法规,将有关处罚条款进行补充,并用绿色文字标明。并注明相应分类。
附件:2、处罚依据文档(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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