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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管理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14 生效日期: 2005-04-14
发布部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教基[2005]11号
各区县教委:
  为了保证《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管理系统》各项采集数据的准确有效,特制定《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管理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四月十四日
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管理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准确掌握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现状,加强对学校设施、设备的管理,进一步提高使用效益,确保《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管理系统》采集数据的准确有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推广应用《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是推进首都基础教育高标准,高质量,均衡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是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引导资金投向,为各级政府教育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重要手段和工具。


    第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通过《管理系统》对本区县及学校的办学条件状况进行实时跟踪和统计分析,为办学条件综合评价提供准确的数据,有效地加强资产管理、装备管理、教学活动管理。


    第三条   《管理系统》的应用工作在市教委统一领导下,由市教育技术设备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县教委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制定本区县相应的管理办法或规定,并将《管理系统》的使用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培训专业人员,提供必要条件,确保本地区中小学上报数据完整、真实、准确。


    第四条   中小学校校长是组织实施《管理系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协调安排人事、财务、教务、总务、基建、图书馆、实验室等部门提供准确完整的数据,指定专人负责审核、录入,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准确,按时上报。


    第五条   区县教育装备管理部门负责接收汇总辖区内中小学校的基础数据,由区县教委进行审核,对确有问题的可退回学校重新录入。市、区县教委将对上报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六条   《管理系统》数据处理的基本要求
  (一)数据提供(采集)
  学校各部门应提供字迹工整、清晰、准确的纸介基础数据资料,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必要时可请上级相关部门审核),确保提供的数据数出有源,有据可查,真实可靠。
  (二)数据录入
  各部门提供的基础数据经审核无误后,才能进行录入操作。录入人员必须严格按各部门提供的基础数据资料如实录入,不得擅自调整或修改,防止错漏情况的发生。
  (三)数据校验
  数据录入完毕后必须进行数据校验(人工校验、校验程序校验),发现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
  (四)数据修改
  对错误数据在查明原因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对修改后的数据还要进行校验,校验、修改情况要有记录。
  (五)数据更新
  各学校应将数据更新纳入日常工作,及时更新数据。
  (六)数据上报
  学校应按区县规定的时间将数据报送区县教育装备管理部门经区县教委审核后,上报市教育技术设备中心。
  (七)数据备份
  学校和区县主管部门应按要求随时对《管理系统》数据进行备份,防止因系统或网络发生异常情况造成数据丢失。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中小学校,具体事宜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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