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发改[2005]480号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5] 7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市汽油的批发中准价格和零售中准价格从3月23日起调整(具体价格见附件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本市各成品油经营单位可以中准价格为基础,在8%的幅度内上下浮动,制定具体批发和零售价格。
二、成品油价格调整后,各成品油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中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执行,实行明码标价,在明显位置公布油品价格。
各级价格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本地区各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成品油价格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或低于国家指导价范围销售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1:北京市汽油批发、零售中准价格表
金额单位:元
品名 单位 批发中准价格(配送制) 批发中准价格(非配送制) 零售中准价格 公升零售中准价格 调前 调后
90号新标准清洁汽油 公斤 4.309 4.264 4.560 3.17 3.40
93号新标准清洁汽油 公斤 4.568 4.520 4.834 3.39 3.63
95号新标准清洁汽油 公斤 4.697 4.647 4.970 3.43 3.67
97号新标准清洁汽油 公斤 4.826 4.775 5.107 3.61 3.86
98号新标准清洁汽油 公斤 4.19 4.41
注:1、汽油质量按新标准执行。
2、尾零取舍:以吨为单位的保留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以公升、公斤为单位的保留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3、以上价格为中准价格,具体批发、零售价格可上下浮动8%。
2005年3月23日
附件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