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卷烟零售市场明码标价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22 生效日期: 2005-04-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发改[2005]479号

为贯彻落实《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第8号令),进一步规范卷烟零售市场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现将卷烟零售市场明码标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经营者,应按本通知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二、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国家相关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做好卷烟零售市场明码标价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卷烟零售经营者统一使用标价签的方式明码标价。标价签由市烟草专卖局设计印制,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制。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或销售。

  五、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规格、计价单位、焦油含量、零售价格等内容。品名是指卷烟牌号的名称;规格是指卷烟软、硬包装、颜色、支长等内容。卷烟标价以“条”为单位(雪茄烟可以“支”为单位),单盒价格按标价折算。标价签由指定专人签章。

  六、卷烟标价要以市烟草专卖局发布的参考价格为基础,做到货真价实,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标价签应放置在条包卷烟左下角或单包卷烟正下方。

  七、从事涉外卷烟经营和服务的单位,应当使用中、英文对照的标价签明码标价,实行人民币标价和计价结算。

  八、标价签由市烟草专卖局所属区县局负责发放,经营者到所在地的烟草专卖局领取。

  九、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发展改革委、市烟草专卖局联系。本通知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市发展改革委联系人:周昌盛联系电话:62352479
  市烟草专卖局联系人:王永革 联系电话:64436129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