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发改[2005]479号
为贯彻落实《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第8号令),进一步规范卷烟零售市场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现将卷烟零售市场明码标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经营者,应按本通知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二、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国家相关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做好卷烟零售市场明码标价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卷烟零售经营者统一使用标价签的方式明码标价。标价签由市烟草专卖局设计印制,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制。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或销售。
五、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规格、计价单位、焦油含量、零售价格等内容。品名是指卷烟牌号的名称;规格是指卷烟软、硬包装、颜色、支长等内容。卷烟标价以“条”为单位(雪茄烟可以“支”为单位),单盒价格按标价折算。标价签由指定专人签章。
六、卷烟标价要以市烟草专卖局发布的参考价格为基础,做到货真价实,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标价签应放置在条包卷烟左下角或单包卷烟正下方。
七、从事涉外卷烟经营和服务的单位,应当使用中、英文对照的标价签明码标价,实行人民币标价和计价结算。
八、标价签由市烟草专卖局所属区县局负责发放,经营者到所在地的烟草专卖局领取。
九、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发展改革委、市烟草专卖局联系。本通知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市发展改革委联系人:周昌盛联系电话:62352479
市烟草专卖局联系人:王永革 联系电话:64436129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