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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公安局能否对治安管理处罚案件进行“二裁”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1-25 生效日期: 1988-01-25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甘肃省公安厅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甘肃省公安厅《关于县公安局能否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案件进行“二裁”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商得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现批复如下:
 在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过程中,被处罚人或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派出所依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所作裁决的,应当向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提出申诉,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可以行使申诉裁决权。被处罚人或被侵害人对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所作的申诉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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