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31 生效日期: 2005-01-3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函[2005]19号
宣武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1号)转发给你局,请依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61号
北京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 在2004年和2005年度内,对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仍按3%执行。
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