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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海南省公安厅对认定贩毒案件请示的批复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8-12-14 生效日期: 1988-12-14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89公刑字14号

海南省公安厅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海南省公安厅(88)琼公预字111号《关于毒品案件怎样认定罪名的请示》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海南省公安厅按照《公安部关于毒品案件立案标准的通知》([88]公(刑)字6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贩毒罪提请批准逮捕王 若等人是正确的。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行为人贩卖假毒品,本人不明知是假毒品的,应按贩毒罪认定,但可按未遂犯追究刑事责任。
  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编者注:《公安部关于毒品案件立案标准的通知》汇编在《执法手册》第十辑附:关于毒品案件怎样认定罪名的请示[88]琼公预字111号
  公安部:
  今年九月十八日,我省文昌县农民王fo若、周伦机合伙以六百元人民币从琼海县农民李永河手中购买毒品鸦片一千克(罐装,注有OPIVMTP ADE999MARK字样),九月十九日晚,周伦机在文城镇准备寻找毒品买主时被干警查获,破获此案。李永河交代,毒品是他在海边拾的。破案后鉴定,系假毒品。公安预审部门受理后,按公安部(88)公(刑)字60号《公安部关于毒品案件立案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贩毒罪提请逮捕王 若、周伦机、李永河。但文昌县检察院认为:这个文件是公安部自己规定的,不是公检法三家共同制定,因此对检察部门不适用,李永河等贩卖的系假毒品,属诈骗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
  为此,象这类案件是应按(88)公(刑)字60号文件定罪名呢,还是按照检察机关认定的合适?请指示。
 

 海南省公安厅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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