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2005年度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13 生效日期: 2005-01-13
发布部门: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发布文号: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规定,兹定于2005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对我市出版物发行单位进行年检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检范围
  2004年12月31日之前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均须参加此次年检登记。
  二、年检内容
  1、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设立发行单位的条件逐一对照检查。
  2、总结一年来的经营状况,包括发行品种、册(盘)数、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及库存总定价等。
  三、年检方式
  1、区县文化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出版物零售单位的年检登记工作;市新闻出版局负责批发单位、市级连锁经营总部及网上书店等发行单位的年检登记工作;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出版物发行单位的年检登记工作由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后报新闻出版总署。
  2、出版物零售单位要根据年检内容写出自查报告、填写年检表,报所在区县文化委员会。经营场所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单位,须登录中国出版物发行管理网(www.cnempp.gov.cn)填报相关资料。在获得网站的回执后,连同自查报告和年检登记表报区县文委。
  3、由市新闻出版局审批发证的发行单位,在填写自查报告和年检登记表的同时,还须登录中国出版物发行管理网(www.cnempp.gov.cn)填报相关资料。在获得网站的回执后,连同自查报告和年检登记表一式一份报送到市新闻出版局发行处。
  4、年检合格的,发证机关在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审核专用章,不合格的视情节予以缓期登记或取消登记资格。
  四、年检处罚
  1、有下列问题之一者,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或缓期登记:
  (1)一年来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各项发行管理规定的;
  (2)对违规行为隐瞒不报的;
  (3)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向总署指定的网站报送数据的;
  (4)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检自查报告和年检登记表的。
  2、缓期登记的期限为自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缓期登记文件起6个月内。
  3、缓期登记的单位在缓期登记期间应进行认真整改。在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年检申请,报负责年检的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6个月后仍未达到年检登记基本条件的将被取消登记资格。
  五、咨询电话
  1、北京市新闻出版局:84251815
  2、各区县文化委员会:
  东城:64068841 西城:66561227\88087455
  宣武:63036741 崇文:67091090
  朝阳:65978623 海淀:51601032
  丰台:83811374 石景山:68862640
  门头沟:69859412 通州:69528280
  大兴:69241894 昌平:69742289
  房山:69312362 怀柔:69621095
  平谷:89983118 密云:69069613
  延庆:69172613 顺义:69444496
  燕山:69341884
附件:年检登记表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