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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用户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01 生效日期: 2004-12-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区(县)市政管委、各燃气企业:
  近年来,绝大多数燃气企业能够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市现行燃气管理法规,加强对所负责供气范围内燃气用户的安全管理,及时、有效地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依法对单位用户的操作和维修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减少了燃气事故的发生,取得明显的社会效果。但是,一些燃气企业没有很好的执行燃气管理法规和规范要求,放松对所负责用户的安全管理工作,也未按照要求对单位用户进行必要的安全用气和相关的技术培训和宣传工作;一些燃气用户不同程度存在着缺乏安全意识和安全用气知识,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的问题,留下了燃气安全隐患。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切实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国务院、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燃气用户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燃气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加强用户安全管理工作的认识,切实贯彻执行燃气管理的有关法规和规范,加强对供气范围内燃气用户的安全检查和监督;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做好燃气安全宣传工作;依法对单位用户的操作和维修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和技术培训,提高防范燃气安全事故的能力。
  二、各燃气企业应按照国家及我市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并完善本单位燃气安全预案并纳入市或区(县)政府的安全预案。
  三、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督促、检查本辖区内的燃气企业加强对用户的安全管理工作,要把燃气企业对用户开展安全宣传、安全检查和监督,以及对单位用户操作及维修人员安全和技术培训等情况作为监管的重要内容。监管过程的有关情况和数据要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公布。
  四、为体现工作的严肃性和服务企业的原则,帮助燃气企业开展单位用户操作、维修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切实保证培训质量,我委制定了《单位燃气用户操作人员培训指导性教学大纲》,各燃气企业可根据用户的实际情况使用。为在全市统一要求,便于进行燃气安全监管,我委规定了培训证书式样,由各燃气企业或培训机构自行印制。
  五、单位用户操作、维修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依法由各燃气企业负责。各燃气企业可委托经批准且有燃气专业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负责教学工作。
附件1、单位燃气用户操作人员培训指导性教学大纲
  2、培训证书式样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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