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出口机电产品研究开发和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26 生效日期: 2004-11-26
发布部门: 北京市商务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商务局、市进出口企业协会:
  为贯彻国办发84号文“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促进机电产品出口的意见”的精神,进一步扶持我市机电产业发展,促进机电出口企业的产品研究开发和技术更新改造,推动产业升级,优化产品结构,鼓励我市机电产品的出口,市商务局参考商务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和《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设立了“支持出口机电产品研究开发和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资金”,并制订了《北京市支持出口机电产品研究开发和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对我市出口机电产品企业从研究开发、技术更新改造以及在京设立研发中心三个方面予以资金支持。
  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支持出口机电产品研究开发和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贯彻'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促进机电产品出口的意见'(国办发[2001]84号)的精神,落实国家机电办有关鼓励机电产品研究开发和技术更新改造的通知,进一步扶持我市机电产业发展,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推动产业升级,促进我市机电产品的出口,加强我市'支持出口机电产品研究开发和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持出口机电产品研究开发和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资金'(以下简称'研发和技改资金'),是指市商务局设立的用于无偿资助北京地区各类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研究开发和技术更新改造项目的政府性资金,是对国家出口机电产品研发资金和技改贷款贴息资金的配套支持与补充。


    第三条   研发和技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同时贯彻择优扶强、效益优先、统筹兼顾的政策导向。


    第四条   研发和技改资金的支出范围:
  资助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研究开发产品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在京设立研发中心。一般包括:人工费、人员培训费、设备费、燃料动力费、租赁费、试验费、材料费、委托开发费、鉴定验收费等直接与项目有关的费用。


    第五条   出口机电产品研发和技改项目支持资金的支持方式:
  (一)无偿资助;
  (二)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申请研发和技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北京市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二年以上的机电产品出口业绩;
  (三)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得超过70%;
  (四)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
  (五)申请研发中心和研发项目支持资金的企业要具备必要的项目研发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
  (六)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和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等体系认证的企业;


    第七条   申请研发和技改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北京市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技术政策;
  (二)技术创新性较强且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三)产品有较强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和出口前景;
  (四)项目在申报时已经完成,并促进了出口的增长。


    第八条   研发和技改资金优先资助以下企业或项目:
  (一)海关统计的上年度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企业;
  (二)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出口)企业;
  (三)具有自有品牌出口产品的企业;
  (四)北京市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
  (五)国家重点支持的行业及产品项目的企业;
  (六)出口潜力大且出口增速快的企业。


    第九条   资金的评审:
  北京市商务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北京市商务局依据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报告、《出口机电产品研发和技改项目资金申请表》(见附表)、专家的评审意见等,核定拟资助的项目和金额,并在北京市商务局外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天,公示期满后报主管局长批准。


    第十条   资金的划拨:
  主管局长对拟资助的项目和金额批示同意后,北京市商务局将资金拨至资金申请企业。


    第十一条   对资金的跟踪检查和使用效益评估:
  资金申请企业收到资金后,应专款专用,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冲减相应项目支出费用。
  商务局将对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为:资金的使用效果,以及有无截留、挪用资金或其他违反财务会计制度等问题。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局将收回研发和技改资金或不予资助,且不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根据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对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研发和技改资金;
  (二)截留或挪用研发和技改资金;
  (三)拒绝监督、检查,或对监督、检查不予配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